作为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信息以其宝贵的经济价值而备受瞩目。然而,围绕信用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理论界存在激烈交锋,司法实践亦存在不同认识。通过2009-2017年个人信用权益纠纷司法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个人信用权益纠纷案件在案由选择、侵权主体、判决结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四个方面呈现显著差异,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直接经济损失难以定性赔偿等问题十分突出。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以及一般人格权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保护个人信用权益方面存在适用障碍,应当通过完善司法解释相关规则来填补经济损失方面的救济不足,信用权单独立法并无必要。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