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研究成果产出
通过对中国知网中检索所得的期刊文献按年度进行统计,其结果表明,随着时间的推进,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成果数量总体上随之增长,该趋势与我国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数量的变化趋势高度契合。但是,自2018年始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成果数量开始急剧下降,该趋势与我国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总量不断增长的趋势明显不符。由此可知,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发展确实与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数量增长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相关性,但该相关性本身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反向影响与调节。
(二)研究参与主体
目前,研究成果的产出集中于少数法学研究机构。且不同于研究成果数量的分布,开展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机构并未随着裁判文书可得性的提升而出现急剧增长,而是在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兴起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缓慢增长。此外,从事实证研究的科研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甚少。而对于法学实证研究而言,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理论与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由关起门来做研究向合作共享的转变应是正确趋向。
(三)研究领域
通过citespace的聚类分析,按照比重从大到小排列,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方向主要有量刑建议、法定赔偿、法治、司法改革以及司法鉴定。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成果中涉及最广泛的量刑问题属刑事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与法治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方面的具体问题,且对于法治问题以及司法改革问题的研究也主要基于刑事诉讼程序来展开。因此,我国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所涉学科领域之中心在于刑事诉讼,当前我国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之视域难谓宽阔。
为进一步明确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所涉及的具体研究内容之发展,需分析在不同时段量刑建议、法定赔偿等关键词的出现频次。2011年至2015年关键词总量很少,且多为量刑程序等且集中于刑事领域。2016年与2017年,关键词数量急剧增长,知识产权、证券等关键词出现,所涉及领域得到拓展。然而,该阶段关键词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当前研究热点与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密切关联性。随着司法改革作为研究热点的消退,2018年至今,关键词数量急转直下且呈逐年下降之势。因此,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所涉领域虽在一段时间内得到拓展,但该拓展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其随着机遇的丧失而停滞乃至退缩。因此,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者们的视域并未得到本质性拓展,其核心领域仍为刑事诉讼。
法学实证研究的研究领域,一方面可能受传统研究理念的影响,在学科分布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证研究方法的适用最早开始于刑事司法领域,其在该领域的认可与接纳程度较高。而以民法领域为代表的其他领域学者,对于实证研究方法在本领域的适用均在一定程度上持保守态度。另一方面,成本投入大小以及方法适用的难易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涉足的具体学科领域。刑事审判结果中所体现的法定刑与宣告刑之间数量关系较为直观,研究人员可通过直接观测来实现对于数量关系的萃取与分析,成本投入小,方法简易。
(一)从数据可得性方面的分析
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中所适用之主要方法为内容分析法,即对裁判文书中所承载的内容做客观的、系统的量化描述和分析。而适用内容分析法开展实证研究需要在获取原始数据载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取可为分析所用的标准化数据。
1.原始数据可得性。对于内容分析法而言,在开展数据整理与分析之前,研究所需的具体数据已经被客观地记录于相应载体之中,研究人员仅需要直接对相关数据载体进行获取,即可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已经实现对于研究所需原始数据的获取。对于仍然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的法学实证研究学者而言,研究成本的降低,即意味着研究开展可行性提升。据此,前文所揭示的基于裁判文书法学研究成果数量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施行初期显著增长的现象得到部分解释。
2.标准化数据可得性。内容分析方法需要在原始数据裁判书的基础上提取相关数据,再根据特定的概念框架对数据进一步分类记录以获得标准化数据。通过借助技术手段的应用,原始数据提取的效率可得以显著提升。然而对于提取裁判文书这类非结构化数据,目前技术手段只能提供很有限的技术支持。而当缺乏有效技术支持时,数据量级的增长,即意味着人力成本增加。这就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成果数量在2019年急剧下降。
(二)从数据完整性方面的分析
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自身,在原始数据与标准化数据获取两个层面都可能面临数据完整性问题。从原始数据层面来看,目前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与当年实际审结案件数量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且裁判文书公开比例与案件类型、审判层级以及地域等因素均存在极为明显的相关性。从标准化数据层面来看,依据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文书主要对案件审理相关之要素进行记载,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部分案件信息,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简化甚至省略。
裁判文书在总体上公开的不完整性,导致基于不完整公开数据所得出的研究结果与真实情况存在偏差,从而降低总体研究的可靠性。与此同时,裁判文书公开比率与案件类型等之间所存在的明显相关性,则会导致拟适用具体案件类型裁判文书开展实证研究的可行性差异,最终将表现为研究成果在学科领域部分上的差异性。
(三)从数据客观性方面的分析
内容分析法因为无需对研究对象进行介入,无需与研究对象交流与互动,可以避免来自研究对象的主观因素干扰,进而确保所获取之数据的客观性。而基于客观数据所得出之研究结论更易为评阅者所接受,因此研究成果数量与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数量增长的高度契合,除裁判文书可得性外,还受到研究成果接受程度之影响。但在技术发展不充分的阶段,也可能面临数据客观性问题。因为研究人员在进行编码的过程中,涉及到将具体内容抽象的过程,基于其主观认知差异等原因,难以保证其对具体内容的理解完全一致,从而影响到编码结果的统一性与客观性。
(一)丰富数据来源
在坚持适用内容分析法的基础上,以裁判文书所承载内容为依据,还可通过搜集其他公开数据载体来充实数据类型与总量。当然,基于内容分析法自身的局限性,以及我国现阶段的信息公开制度,并非所有与裁判文书相关数据均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此时,对于研究方法的完善则意味着对于其他研究方法的引入,如问卷调查法或观察法等。
(二)科学适用实证研究方法
第一,规范研究方案的制定。注重制定裁判文书抽样方案、数据编码规则以明确团队成员分工。第二,提升团队协作能力与效率。实质开展研究项目前,需对研究人员进行培训,并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注重研究团队之间的沟通交流。从长远发展来看,组建较为固定的研究团队,则是提升协作能力与效率的重要基础。第三,重视研究结果的检验。无论是全样本“大数据”,还是抽样“小数据”,只要方法适用得当且研究结果符合稳健型检验要求,即应当被认可。
(三)推动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
软件开发主体可先投入少量成本研发出具备一定数据处理能力的软件产品,并以开源形式供本领域专家学者做学术研究之用,从而使得专家学者可以在学术研究过程中获得计算机技术的辅助与支持,而软件开发人员则可以通过专家反馈实现对于机器的训练,训练完成之后则可进一步用于开发更加高阶的人工智能产品。法学研究人员及软件开发主体间的该种双赢模式可有效促进数据处理技术在法律行业的有效利用,进而推动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发展。
(本文文字编辑胡枚玲。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注”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之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