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者的个人信息,法律上的保护路径有三种:一是继承法保护,即允许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死者的个人信息。在我国法上,自然人就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人格权益,故此该权益不得继承。至于继承网络服务合同债权的方法,也无法解决全部问题。二是侵权法保护,《民法典》第994条虽然只列举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和隐私,但是,个人信息可以解释到该条中的“等”当中,然而,这种保护属于事后的救济。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即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针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某些权利。该方法已为我国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所采纳,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保护。为了尊重死者生前意愿、保护死者及第三人的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对死者近亲属针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