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社会中作为权利客体的个人信息具有固有的人格与天然的财产双重价值,决定了个人信息权在本质上是包含财产利益的人格权。个人信息中的人格权益由个人控制,专属个人且不能让渡,其中财产权益却因市场失灵而难以积极实现,当下可采责任方式与人格权益一体依人格权获得救济,这一双重权益统称为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权益主要由数据生产者控制,可称为数据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以及与个人共享收益等内容,可依违约和反不正当竞争等获得多元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具有对数据财产权的优位性,它因此是信息处理的底线;信息处理者不但要有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基础,而且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个人当然也不能干预数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个人信息的价值双重性、权益双重性与权益归属双重性,理顺了个人信息在性质、归属、利用、保护等法律关系上的内在逻辑,将为驱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丰厚的学理基础与制度保障。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