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是内含财产价值的人格权益,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研究尚处空白状态。公开权路径在人格标识及主体之间的关联方式、财产价值来源等方面与个人信息存在差异,且基于主体身份控制所形成的经济产权、个人自治理论等法理基础与信息的本质存在冲突,无法契合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结构样态。个人信息与主体的分离贯彻了主体意志自由与社会福利的要求,在具体的行使上可采告知选择的行权方式,其性质不同于公开权模式下的许可使用,不构成权利移转的双方合意。法律效果弱化的告知选择不仅使个人保有在转移的个人信息之上的防御权能,也有助于简化数据生产者获取个人信息的流程,促进数据的流通共享。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