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时代,企业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以及企业行使数据权利应当遵循何种规则,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对企业数据进行保护时,需要妥当协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在企业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情形下,需要区分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的权利以及个人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并非企业数据确权的障碍。企业行使数据权益需要兼顾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不论是企业数据的保有、利用,还是企业数据的转让,都应以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为基本前提。在企业数据包含个人信息时,侵害企业数据也可能同时侵害企业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这也使得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在侵害权益的类型、责任形式等方面呈现出一些特殊性。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