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成员股份权取得的权利依据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权,成员集体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成员享有成员权,成员依据其成员权从集体取得量化分配的股份权。成员集体将其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营性资产给集体成员量化分配股份,不是对集体资产和集体所有权的分割分配,而是在不可分割的集体共同所有的基础上明确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中可以实现其个人权益的份额依据,落实成员对集体收益的分配利益。集体成员依据其在集体所有权中的成员权取得的股份权,本质上是集体所有权给集体成员的收益分配权,不是私人所有权出资形成的资本资产股份权。
(一)集体成员股份权的集体资产范围
非经营性资产不宜纳入折股量化的范围。集体资产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服务于集体公益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可或缺。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是集体成员参与集体经营收益分配的依据,自不包含不产生经营性和收益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
(二)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构成
鉴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农村集体资产分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逻辑歧义和由此引发的“政策保守性误读”,建议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基本分类,并对资源性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特殊问题作出规定。
(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形成
认为集体经营性资产“都是改革试点前劳动创造积累的”,不符合集体资产积累形成的客观事实。即使在集体积累成果中有集体成员的劳动贡献,也不可能全部是集体成员的劳动贡献,而应包括集体资产对集体积累的贡献。集体资产的积累不能说就是本集体成员的劳动积累,而是集体资产的投资收益积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只能折股量化给本集体成员
集体资产股份权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成员。在本集体社区范围内依赖集体土地为生的农村农业人口,本集体的劳动者(包括年老退出集体劳动的退休成员和未成年的作为未来劳动者的集体成员),都应当是本集体成员。外部人员投资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按照一般投资方式处理,各个出资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共同经营事业的资产权益,该特定营业独立核算,不能与集体成员量化分配集体资产股份混为一谈。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中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
是否需要依赖集体土地和财产保障其生存发展,是集体成员资格确定的基本依据。应当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公有制性质,从社会主义的人本位出发确定成员资格,而不是从土地是谁入股、谁入了多少、谁对集体发展贡献大的物本位出发来确定成员资格。
成员取得集体资产量化股份的依据是其在本集体的成员权。成员权以成员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不应对已经死亡的过往成员分配股份。原集体成员已受国家财政供养和城市社会保障即丧失了参与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分配的资格。
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关系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中成员权的享有,理应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而不应交由集体成员决定,不能以集体成员的民主议定程序代替对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实质标准的规定。
(一)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权设置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定应当包括个人股和集体股。集体股是实现成员的集体利益的股份。集体是否设定集体股,主要取决于如下事由: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筹集资金;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行经费;解决集体负债;处理遗留问题、解决成员与本社矛盾、缴纳税费、成员社会保障支出等。此外,在实行股权静态管理的情况下,可基于实现新增集体成员的股份分配权、对陷于贫困的集体成员的帮扶等考虑设置集体股。
(二)对集体成员量化分配股份的标准
依据对集体成员量化分配集体资产股份的不同标准,集体成员的股份可以分为人口股和其他股份。其他股份包括劳龄股、土地股、资金股、扶贫股、计划生育奖励股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量化实质是社会保障利益的分配,按照成员人口的平均分配是最基本和最公平的分配。但如果某些集体成员的个体处境处于生存弱势状态,则应对其给予集体社会保障利益的倾斜保护,才能体现实质公平。
劳龄股是对弱势成员社会保障利益分配的典型,但劳龄不能成为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的主要依据,否则会导致集体公有制的经营性资产被理解为曾在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过的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私有财产,与坚持集体所有制的集体产权改革方向相违背。计划生育奖励股、扶贫股体现了对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优抚和对贫困家庭集体成员的帮扶,体现了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股、资金股属于成员个人以其自己的财产入股,与集体经营性资产的量化分配股份及其标准不同。
一是股份持有(占有)。集体成员的股份权实质上是依据所占集体经营性资产价值份额取得经营收益分配,是收益分配性质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价值份额占有。
二是股份收益。集体经营收益的分配应当贯彻集体公有制的理性的分配原则,既要注重落实集体成员的股份收益权,又要防止分光弄净。
三是股份有偿退出,包括在本集体内部转让和由本集体赎回其股份。第一,股份内部转让须经户内全体成员同意。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到人,以户为单位确权取得份额的人口基数依据,并未确权到人。户内共享的性质应是户内集体共有的共享,在未约定时对户内共享股份的管理和处分应经全体成员的同意。户内集体成员全部退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全部转让户内股权。第二,从集体资产的公有制性质考虑,在规定激励集体成员自愿有偿退出的赎回的同时,也应对集体强制收回股份作出规定。
四是股份的抵押、担保。集体成员可将其享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权抵押、担保取得贷款,其担保权利实现的变价限于本集体范围内的转让。
五是股份继承。第一,资格权属性的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股份权并不能作为遗产。集体成员死亡时依据股份权已经取得的收益或者在分配当期死亡时应当分得但尚未取得的可分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第二,集体资产股份继承与集体股份分配相比,未必符合集体所有权的内在法理,其制度成本也未必简约。故集体资产股份只能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股份继承也不宜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六是参与民主管理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成员民主管理,以成员平等的一人一票或者成员代表的一户一票为表决基础,集体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并不作为表决权依据,只是参与表决的资格证明。
应实行家庭新增人口取得集体成员身份后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份额和按照章程分得集体资产份额的动静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于家庭已经取得的集体资产股份,由家庭成员集体共有,家庭新增集体成员出生后符合集体成员资格条件的,即应分享家庭已经取得的集体资产份额。集体资产股份应在经过合理期间后对集体成员股份享有进行合理调整。合理期间可由法律或者法规作出原则规定,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合理调整是指在保持股份基本稳定的原则下,对因人口变化引起的股份享有不均衡予以适当调整,重点解决新增集体成员分享集体资产股份的问题。
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给集体成员完全不同于私人出资公司,不存在集体成员以其成员资格取得对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的问题,而是在坚持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将用于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分配的股份确认给了集体成员。
坚持集体公有制就不可能实行集体成员间的按份共有,不应该将私有制基础上的概念用于公有制的集体所有权。集体资产的股份量化必须坚持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集体公有制对集体成员的保障性分配,遵循集体成员资格平等和公平量化的原则。
农民集体成员取得对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分配股份的权利依据是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上的成员权。农民集体成员股份权的客体是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成员的劳动贡献和集体资产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农民集体成员股份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是否需要依赖集体土地和财产保障其生存发展是集体成员资格确定的基本依据。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定应当包括集体股和个人股,个人股应以人口作为最基本的分配依据,同时考虑劳龄、养老、计划生育奖励、扶贫等,土地股和资金股不属于集体经营性资产的量化分配股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权包含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有偿退出须经户内全体成员同意,集体成员死亡时依据股份权已经取得的收益或者在分配当期死亡时应当分得但尚未取得的可分收益可以作为遗产分配。应实行家庭新增人口取得集体成员身份后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份额和按照章程分得集体资产份额的动静结合的管理模式。农民集体成员的集体资产股份权是农民集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非通过折股量化取得的对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
(本文文字编辑李晶晶。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农民集体成员的集体资产股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