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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吕冰心:论网络格式合同条款的特性与规制

发布日期:2022/8/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格式条款  #订入规制  #效力规制

导语

      互联网时代,一方面网络合同成为了人们日常经济交易的基础,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在线互动都由格式条款管理,没有格式条款的网络合同难以想象。因此,网络合同和网络格式条款成为“同义替换”词。而网络格式条款有着与传统纸质格式条款不同的特性,如何针对网络格式条款的特性对网络格式条款进行有效规制成为了一个问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吕冰心研究员在《论网络格式合同条款的特性与规制》一文中,通过详细展现网络格式条款的特性,进一步探讨这些特性对网络格式条款规制的影响,以期对网络格式条款的内涵把握和相应规制提供帮助、奠定基础。

内容

一、网络格式条款的特性

网络格式条款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性:第一,交易环境的异质性和虚拟性。网络空间呈现出不同于物理空间的异质性和虚拟性。体现为接触和磋商的虚拟性、样品展示的虚拟性、合同载体的虚拟性。第二,较高程度的开放性和隐匿性。网络格式条款的开放性意味着对于潜在的客户、消费者或者公众来说是可以公开查询,但是对于具体的客户来说实际上更具有隐蔽性。第三,超越时空的广泛性和实时性。第四,趋于复杂的技术性和动态性。第五,表达内容的再标准化和同质化。标准化的第一层面,一个企业在面对众多不特定主体时选择在多个交易中使用单一形式的合同文本;标准化的第二层面,多个不同企业之间统一使用同一内容或类似内容的格式条款。

二、网络格式条款特性对规制的影响

(一)对传统合意理论提出了挑战

相比于传统交易中庄重严肃的合同签署仪式,现代电子交易弱化了当事人交易的真实感和存在感,丧失了合同条款的累赘性质和交易的重要性之间的相关性。传统交易中庄重严肃的合同签署仪式演变成现代电子交易中被推定、被忽视的稀薄合意状态。消费者很少注意并意识到他们实际上是在绑定交易。于是网络环境中的合意规则处于一个尴尬、特殊的位置。需进一步对传统合意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研究。

(二)平衡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的适用和价值

订入规制是指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被采用、纳入到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格式条款中,通常涉及事实判断问题,属于第一层次的基础判断;效力规制着眼于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性要求,有没有法律效力,是法律实质评价和价值判断问题,属于条款订入合同之后的第二层次的判断。传统纸质格式条款以效力规制为主,订入规制为辅。但对于网络格式条款的规制,由于网络格式条款的数字化,可以不受纸质文件的限制容纳无限的内容,格式条款的隐匿性使得网络公司加入大量超出用户合理期待的侵入性条款,加之网络公司频繁、动态调整和增加格式条款,就需要对网络格式条款的订入进行更加严格审查,故有别于重效力规制、轻订入规制的传统格式条款规制模式,二者变得同等重要。

(三)合同解释对于无效判断的预先适用

网络格式条款的再标准化和同质化特性对于法院认定网络格式条款的效力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在网络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过程中,应谨慎作出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认定,避免重新造法的困难和障碍。一种更加务实的选择是“条款裁剪”,即适当地对格式条款进行裁剪,通过合同解释的预先适用去除条款不合理之处,保留其合理性。

(四)对具体格式条款规制制度的影响

网络格式条款的诸多特性对其具体规制制度产生诸多影响,增加了传统格式条款规制制度中未曾涉及的内容。网络格式条款超越时空的广泛性和实时性特征导致需要在合同规制制度中考虑合同成立时间、成立后无货可供等特殊情况。网络合同趋于复杂的技术性和动态性特征导致需要进一步对网络格式条款的变更程序和变更内容进行相应的强化规制。对于网络变更条款,可以从两个层面认识其效力:一是格式条款中关于概括格式条款提供者可以变更格式条款的程序性规定的效力;二是变更后的条款内容本身的效力。于前者,各网络公司的变更程序条款均为格式条款,要识别这些变更程序条款的效力,核心是区分不同性质的变更内容(是否对用户有重要利害关系) ,设置不同的变更程序,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规制;于后者,主要对相关条款在订入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效力审查。基于网络格式条款的虚拟性和隐匿性,对于属于与基础交易没有直接关联的侵入性条款,理应结合网络环境和网络格式条款进行重点关注和特殊规制。

三、网络格式条款的规制思路

(一)基于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三种手段构建体系化规制路径

对于网络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从三方面着手,即由立法、司法、行政作为规制的三驾马车,由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提供支持。立法规制层面上,首先发挥《民法典》的基础性搭建作用,其次在《民法典》的规制框架基础上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规制格式条款的重要法律。法律事后对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亦属必要。相对立法规制而言,法院主导的司法规制更加灵活。法院通过网络纠纷能更先接触到新型网络问题,面对法律漏洞,司法机关利用个案司法裁判可以发挥重要的指引作用。通过个案处理经验和知识累积,司法机构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格式条款总结出类案规则,为后续立法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网络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可以着眼于以下方面:第一,推出示范文本或者示范条款。第二,采取事先协商制。第三,事后监督机制。第四,开展市场研究和搭建案例数据库。

(二)以订入规制与效力规制为规制重点

就合同订入规制,围绕当前网络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据披露、合意要件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网络格式条款披露这一形式要件的高度要求和当事人“稀薄合意”的弱化互相补充,构成了网络格式条款订入的基础。就网络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建议采取概括条款原则性规定和类型化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式。若能事先列举出不当格式条款的典型类型,使格式条款效力规制的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将有助于当事人预判格式条款之效力;有利于强化对网络格式条款规制的系统研究,更能有效应对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还可以有效避免法院滥用法律规则或者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参考我国当前涉及网络格式条款的司法案例、行业纠纷、文本样态等,可以重点对七类不当格式条款逐个梳理和分析,涉及合同成立型、合同变更型、责任减免型、权限配置型、隐私政策型、秩序监控型、争议管辖型等。

四、结语

网络格式条款区别于传统纸质合同的五方面特性使得在网络格式条款的规制方面产生不同的问题,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网络格式条款特性对规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传统合意理论提出了挑战、平衡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的适用和价值、合同解释对于无效判断的预先适用、对具体格式条款规制制度产生影响几个方面。关于网络格式条款的规制,建议以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三种手段为主,以合同订入和效力审查为重点进行规制。



(本文文字编辑张莹钰。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论网络格式合同条款的特性与规制》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吕冰心:《论网络格式合同条款的特性与规制》,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3期。
【作者简介】吕冰心,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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