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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鲁晓明:“老伴”的多元选择——老龄社会婚姻规则多元论

发布日期:2023/6/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婚姻  #婚姻家庭法  #人口老龄化

导语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基于人均寿命较低的传统婚姻伦理逐步崩解,老年人开始成为婚姻关系之活跃参加者,那么老年人婚姻有何特点?其基本内涵相较于传统婚姻有何变化?既有的仅对标年轻群体婚姻的婚姻规则又该如何应对这一现实挑战?对此,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鲁晓明研究员在《老龄社会婚姻规则多元论》一文中,根据长期扎实的调查研究,总结出老年人婚姻相较于传统婚姻在基本内涵上的变化,并基于这一变化导致的婚姻规则适应性需要,对既有婚姻规则展开了全龄视域的检视,提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婚姻规则变革路径,以期建立起“形”“实”结合的老龄社会多元婚姻规则,因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变化。

内容

一、婚姻基本元素及其外化规则

(一)婚姻之基本元素

婚姻的本质可从爱情、性、共同生活、生育四个元素中管窥:第一,从个体出发的爱情;第二,与爱情紧密关联的性;第三,以共同生产生活为内容之稳定关系;第四,以生育繁衍为重要目标之婚姻目的。这四点是既有婚姻最常触及的基本元素。

(二)基本元素外化形成的传统婚姻规则

第一,推崇与限制兼具的意思自治规则。婚姻法上意思自治的突出表现是婚姻自主,主张以情感作为缔结和维持婚姻之基础。我国民法典明确了感情在婚姻中的基础地位,缔结婚姻时需双方自愿,婚姻解除也以感情破裂为标准。同时,为防止易变之情感过度危及婚姻,各国多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婚姻中的自治意思施加限制。

第二,以性秩序和性伦理为基础的国家干预制度。从稳定性秩序和生育伦理出发,人类构建出的伦理规则规范化为婚姻家庭法律,成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由此,国家权力进入婚姻领域,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构建包含性行为指引、性权利行使、性义务履行、性资源配置在内的系列规则(法定婚龄制度、一夫一妻制、登记、夫妻忠诚义务、离婚),以形成稳定的性秩序。

第三,以生育伦理为基础的婚姻限制规则。国家构建起以阻隔遗传病传播、防止伦理混乱为目的的整套制度(法定婚龄、禁止亲属通婚、以遗传病阻隔为目标之禁婚事由制度),对婚姻自由构成强烈限制。

第四,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稳定的命运共同体,由此产生将产生相互忠实、相互抚养、夫妻财产共有等权利义务关系。

二、老年人婚姻元素内涵变化及婚姻规则适应性需要

(一)老年人婚姻元素之内涵变化

第一,情感之弱化。在老年人婚姻中,感情虽为必要,但爱情已丧失基础地位:其一,伴侣情感更趋向于友情和亲情;其二,基于搭伴养老需要而产生现实目的对老年人更为重要。

第二,性之基础地位丧失。在老年人的婚育意愿中,性的考虑极不重要。对于相当部分的独身老年人,相互扶持,彼此照料,获得情感慰藉,成为其结合的重要目的和内容。

第三,共同体因素淡化。老年人婚姻中,共同生活的内涵发生了迥异于其他群体婚姻之变化:其一,老年人淡出劳动力市场,夫妻共同体生产功能弱化乃至消失;其二,老年配偶财产主要来自婚前各自积累,维系共同财产的必要性极低;其三,由于没有孕育子女的需要,加之基于性而产生的伦理性约束减少,婚姻稳定性大幅降低。

第四,生育传承目的消退。在老年人婚姻中,“婚”与“育”脱钩的现象最为明显,多数老年夫妻既不存在生育责任,亦无繁育后代的必要,即便生育也难以承担养育子女的重任。

(二)婚姻元素内涵变化衍生之婚姻规则适应性需要

第一,情感规则的变化。在老年人婚姻中,感情的判断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感情判断规则涵摄更加广泛,感情存在与否不应只从爱情维度判断。二是情感中生物性因素淡化而生活的社会性实用主义因素增加后,对婚姻的制约应随伦理禁忌之淡化而相应减少。

第二,婚姻关系内容规则之变化。一是夫妻财产关系面临调整,伴随生产职能的淡出,相当部分婚姻不再具有生产共同体的性质,夫妻法定共同所有制,对老年人而言并非好的制度安排。二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面临调整,老年人婚姻中的夫妻忠实,更多体现为诚实守信、恪守承诺等生活内容,性的忠诚和约束虽仍必要,但已不再居于核心。

第三,国家干预规则之变化。伴随性基础地位的丧失,以性健康与性秩序为目的之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明显降低。对老年群体而言通过强制登记等方式干预婚姻的合理性面临质疑。另外,在婚姻关系摆脱生育功能并纯粹化为配偶身份关系后,以防止遗传病传播、实现优生优育为目的之禁结婚制度也将失去根基。

三、“形”“实”结合的老龄社会多元婚姻规则

展开全龄视域的审视,在既有婚姻规则之外,酌情增加更能反映老年人意愿的实质婚姻规则,应是老龄社会婚姻规则变革的可行方向。可循两条路径进行变革:第一,补充构建由见(公)证互惠—注册伴侣—狭义婚姻规则构成的婚姻规则体系。第二,对个别明显不适应老龄化趋势的狭义婚姻规则进行变革。

(一)补充构建之实质婚姻规则

1.见(公)证互惠制度

“见(公)证互惠”的特点在于:其一,乃通过当事人协议产生的合同关系;其二,以共同生活为目标,合同内容主要为共同生活期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财产的处理;其三,互惠双方不产生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考虑到互惠生活协议的合同性质及东方伦理中重视后代利益的特点,对于弱势一方的保护宜保持在相对较低的基本保障水平,具体而言:第一,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关系而具有以生活扶助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第二,在效力上,互惠协议对确实知悉的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第三,由于具有较强的人身性,法律须对见(公)证互惠协议作适度干预。

2.注册伴侣制度

“注册伴侣”关系有三个特点:其一,系经注册的男女结合;其二,是一种共同生活关系;其三,系非婚共同生活方式。作为具有婚姻实质的生活方式,需制定“伴侣关系法”等法律对伴侣关系作出专门规定。“伴侣关系法”的核心在于平衡伴侣与子代利益,及为弱势成员提供保护:第一,伴侣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约定和“伴侣关系法”规定;第二,伴侣虽不互为亲属,但仍具有较多身份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系一种类亲属关系;第三,伴侣财产以分别所有制为原则。

(二)狭义婚姻规则之改革与续造

1.禁结婚规则

在社会老龄化背景下,针对不具有生育内容婚姻类型,遗传病传播之担忧可以消解,由于不危及婚姻之外的第三人,婚姻缔结与否应交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宜干预。民法典并未将罹患遗传病作为禁结婚事由,较契合不具有生育内容之老年人婚姻,但对于后代利益明显缺乏考虑。较合适的做法应是,以罹患恶性遗传病作为禁结合一般事由,通过但书为不具有生育能力和明显不以孕育后代为目的之男女结合设置例外。

2.忠实义务规则

就老年伴侣而言,性之核心地位不再,忠实义务理应更多地聚焦于非性关系。忠实义务的判定规则虽仍应坚持性的专一性,但须增加告知义务的履行、家事代理的适当性、是否有违特殊信赖等方面的考虑,更加注重判断因素的多元性和判断的综合性。与之相适应,老年人婚姻中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所致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适当收缩。

3.夫妻财产规则

老年人婚姻随着家庭去生产化,当事人多希望保留个人财务自由。共同所有制不仅成为缔结婚姻的障碍,而且成为引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我国长期受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影响,奉共同所有制为圭臬。然而事实上,部分国家和法域长期奉行夫妻分别所有制。至少对于老年再婚夫妻而言,男女双方分别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金等应推定为个人所有。在一方因侵权而负债时,亦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为宜。这更有利于减少矛盾,提高老年人婚姻的稳定性。由于“伴侣关系法”可将伴侣法定财产制规定为分别所有制,故民法典变革夫妻财产制的迫切性大为消减。不过,在条件成熟时,仍可借鉴日本的修法思路,不触动民法典,通过司法解释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的再婚配偶财产制作出特别限制。

4.家事代理规则

对老年人婚姻而言,日常家事代理范围过广,往往是引发矛盾的根源。故老年人婚姻中的家事代理虽仍然存在,但应对代理权范围予以适当缩减。由于“伴侣关系法”可限制伴侣的家事代理权,事实上形成了二元化的规则:婚姻家庭法中的家事代理事项范围广泛,而“伴侣关系法”中的家事代理则严格限制在必需品范围内。

5.配偶继承规则

我国就配偶继承权采用的固定顺位继承模式过于保障配偶的继承权,成为老年再婚家庭矛盾频生的重要原因,对配偶继承规则的改革具有迫切性。如通过“伴侣关系法”等实质婚姻规则对狭义婚姻规则加以缓和,可缓解改革的迫切。至于配偶继承权规则之变革,配偶不固定顺位制应为改革方向。以婚姻存续期间为标准差异化规定配偶的继承权利,可加以参考。限定配偶继承权,亦是可行思路,但不区分婚姻情况一概予以限定,可能过于忽视生存配偶的利益。

6.夫妻关系解除规则

附严格条件之诉讼离婚及离婚冷静期制度虽有防止轻率离婚的功效,但过于严格的限制并不适合老年人追求简便、突出自主意思之婚姻安排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可在现行民法典第1077条中增加第3款:“双方均年满六十岁的夫妻协议离婚的,不受本条前两款的限制”,排除离婚冷静期对老年人婚姻的适用。

结语

我国当前立基于人口年轻化的婚姻制度,并未考虑到老龄婚姻的内涵差异,不断攀升之老龄婚姻从形式到内涵都对传统婚姻规则形成挑战。随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实施,婚姻规则由单一对标年轻群体转向全龄视域,对婚姻形式与缔结标准、当事人身份关系、家庭财产规则等作出调整,也就势在必行。



(本文文字编辑王壮壮。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老龄社会婚姻规则多元论》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鲁晓明:《老龄社会婚姻规则多元论》,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
【作者简介】鲁晓明,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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