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姚邢老师在《<民法典>体系化视野下的夫妻忠诚协议》一文中指出,忠诚协议在违约之诉与离婚诉讼中仍具有适法空间,夫妻间的意思自治受到法律保护,无法强制履行并非意味着“忠实义务”仅为道德义务。首先,忠诚协议应当属于身份协议。判定身份协议需要从身份性和适法性两个属性维度论证,忠诚协议具备主体身份性和内容身份性,且协议内容约束事项可由法律解释推导。其次,在《民法典》总则编的视角下,忠诚协议的有效与否要从意思自治原则下的规制内容合法性、违约责任合理性以及公序良俗贯穿性三个维度展开论证,同时注意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可撤销、协议内容违法自始无效、限制人身权利阻却有效性、违约责任严苛有违合理性等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情形。最后,虽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条当事人不能以忠实义务条款单独起诉,但无过错方仍可以依托合同编的规定提起诉讼,参照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合理地自由裁量“净身出户”等财产分配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忠诚协议仍可以作为夫妻之间过错认定、财产分配以及损害赔偿的辅助性依据,并使忠诚协议诉讼与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相协调。
叶名怡教授在《恋爱期间财产给与的定性及处理》一文中指出,恋爱期间财产给与至少可分为四种类型:彩礼与聘礼、普通赠与、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以及基于亲密关系之特殊赠与。对于基于亲密关系之特殊赠与的性质,普通赠与说、附条件赠与说与目的性赠与说均不妥当,应构建“家事法上基于亲密关系的特殊赠与说”。目的性赠与或给付的观点是希望引入目的不达不当得利,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并不清晰。作为最流行进路的附条件赠与亦存在诸多缺陷,在解释论上可通过弹性化其返还后果对其加以改造。最为合适的方式是在立法论上借鉴德国无名给与理论,构建我国婚姻家庭法上基于亲密关系的特殊赠与制度。《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4条第2款循此进行首次尝试,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婚姻存续期、过错等确定赠与补偿数额,但其补白之效因仅适用于房产及夫妻之间的性质而仍嫌不足。此外,恋人之间发生的为结婚而给与房产的定性,也应区分为共同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对于前者应结合出资比例等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方式。对于后者应适用或准用彩礼返还规定,区分赠与标的是金钱(购房款)还是房产(份额)本身。
刘征峰副教授在《论身份关系与财产变动公示的体系牵连》一文中指出,就基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财产变动公示而言,该财产制原则上产生直接财产变动效果,但身份表征与财产上的共同共有表征无法相互替代。对于不动产、机动车等可以进行共有或准共有公示的财产,公示虽无法表征婚后所得共同制,但能推定财产由双方共有或者准共有,能够产生完整的公信力。对于股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不能进行准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保护配偶利益的关键并不在于外部表征,除强化利用等法政策考量外,应一般性承认处分限制。
就基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财产变动公示而言,夫妻约定财产制无法进行公示,只能依赖善意规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因无例外规定应依据财产法规则公示,但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合理信赖,公示所生公信力会被削弱。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变动并不存在公示障碍,但公示所生公信力亦会受之前婚姻关系的影响,相对人至少应对协议作形式审查。
就身份关系对财产变动公示效力的影响而言,在确定夫妻实施的财产法律行为所生财产变动公示效果时,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信赖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保护地位。父母子女关系本身并无共同所有效力,不能作为削弱财产变动公示公信力的依据。
曹薇薇教授在《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司法解除的困境因由和路径优化》一文中指出,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解除的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养父母子女关系亲疏远近标准不明、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依据缺失、关系解除后经济补偿标准不清等问题。带来上述司法困境的原因在于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形成和解除理论体系欠缺、解除规定内容零散。
对此,应构建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解除的原则价值框架,从亲子身份权利义务的稳定、继亲子关系与收养亲子关系解除规定的协调、亲子关系解除后的救济等方面,对司法解除审判实践进行原则指引,同时应兼顾弘扬家风美德、实现养老育幼功能的双重价值导向。在关系解除的判定因素方面,除考虑“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客观因素外,双方的解除合意以及父母是否曾经履行抚养义务也应作为辅助考量因素。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方面,应根据双方的生活条件、经济能力、抚养实际支出等要件,将经济补偿限制在能够维持父母年老基本生活的金额范围内。
郑依彤副教授在《从婚姻到社会:迈向全面发展的妇女权益保障之路》一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成果丰富,兼容并蓄赋权和平权两大制度进路。
就赋权而言,妇女在私权和公权上仍然存在弱势,应从家事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劳动权益、教育权益、政治权利等新妇保法列明的六个方面考量赋权措施的增进与不足之处。应进一步明确公安民政部门是防治家暴的责任主体,妇女财产权益与政治权利亦需联动发展,给予妇女隐性歧视与间接歧视的裁判以指导,女干部选拔和任职可采用数字公示的方式。
就平权而言,应正视该法对两性沟通视角下平权理念的兼容。平权强调不以妇女为弱势群体的逻辑前提,关注性别沟通与性别中立的视角立场,重视性别公正的价值依归。要从明确评估定位、明晰评估主体、具体评估方式等方面剖析性别平等评估制度,从夯实基础制度、建立成果转化制度等方面落实性别统计制度,并推动性别预算制度入法。
(本文文字编辑越纪坤。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