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上的经济利益能否归属于个人以及法律上如何保护和实现该利益,是我国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乃一体两面,都是个人信息权益的客体,而非不同的民事权利客体。在我国人格权保护“一元模式”下,个人信息权益既保护自然人对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的精神利益,也保护自然人对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不应将个人数据上的经济利益完全配置给处理者,也无需单设个人数据所有权来保护自然人的经济利益。个人同意与个人许可是自然人行使个人信息权益实现个人数据上经济利益的两种形式,具有不同的性质与法律效果,适用于不同的个人数据交易场景。个人信息权益对于企业数据财产权具有制约作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