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用益物权源自所有权,为不完全支配权。因应物权法实践的不断深化,需要在理论上厘清用益物权与处于基础物权地位的所有权的关系。对此,就用益物权生成机制形成了不同的理论。
罗马法持“所有权派生说”,认为用益物权派生于所有权,但其具有独立性、且其权能优先于所有权的相应权能。罗马法虽将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纳入了学理视野,但其理论是粗糙的,即未能明确解释所有权如何派生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能缘何具有相对于所有权的优先效力。德国法主张“概括权能分离说”,认为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分割,限制物权由所有权分离出的部分权能构成,因此限制物权权能具有相对于所有权的优先效力。但该说的缺点在于并未回答权能分离后,权能残缺的所有权是否还是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能否进一步生成次级用益物权的问题。苏联民法则主张“具体权能分离说”,认为所有权并非自然权利,而是根植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受实证法裁剪的所有权。该学说未能确立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且抑制用益物权发育,违背市场机制。日本学界解释用益物权生成的主流学说“部分内容让与说”。该说强调所有权的完整性,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能与权利本体相分离,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人将所有权的部分内容让与他人的结果。“部分内容让与说”相较于前述两种“权能分离说”而言,着眼于维护所有权的完整性,否认权能分离的可能性,部分解决了“权能分离说”的理论困境。但该说也给自身制造了难题:在限制物权日益强化的背景下,让与是更彻底的分离,部分内容让与后,如何解释并捍卫所有权的完整性悬而未决。
(一)“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的形成
直至民法典颁行,我国的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理论秉持“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的立场:以“具体权能分离说”为接穗,以支撑“部分内容让与说”的“所有权完整性”为砧木。该说主张用益物权源自所有权权能与母权的分离,同时又强调“所有权具有完整性”,努力以所有权的完整性和弹力性调和将所有权机械分割为具体权能及因用益物权生成后者与母权分离带来的所有权权能残缺等问题。
(二)“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检讨
“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论证了适应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经济、社会生活条件的物权制度,但其仍纠结于所有权的本体与其具体权能的关系,尚未超越大陆法系学说的固有范式,也就无法摆脱后者的内在缺陷。揆诸民法典颁行后的物权法制度实践,该说难以克服的局限更加凸显。首先,“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具有内在矛盾性。该说主张所有权具有完整性,却又将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本体的分离作为理论建构的逻辑前提,存在明显违反矛盾律的问题。其次,“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无法合理解释设定限制物权负担后,所有权人依然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的现实。再次,“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难以容纳物权法理念变革以及相关制度创新。最后,“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的理论逻辑无法解释我国“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
(一)“权利行使理论”及其适应性
权利行使旨在使主体享有之权利中包含的行为可能性成为现实,由此该权利发生实效,权利主体现实享有权利所承载之利益。权利行使行为的构成要素为:主体为权利享有主体;对象为该权利自身;内容是对该权利的处分。权利行使既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方式行使。权利行使的进路中,用益物权生成于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行使,而不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其分离。所有权人依自己的意志处分其权利,以为所有权设定用益物权负担的方式行使权利便生成了用益物权,由此所有权仍保有完整的权能,只是在用益物权的范围内,其某些权能不能向用益物权人主张而已。所有权的弹力性由此是所有权行使过程的当然之理。所有权人通过行使权利为所有权设定用益物权,自可通过行使权利终止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终止后,所有权的负担解除,恢复其圆满性。
以“权利行使理论”阐释用益物权生成机制契合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形成的中国背景。我国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源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这决定了以“权利行使理论”解释我国用益物权生成机制更具合理性。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主体身份既相互独立又有一定的重叠。这种个人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个人既是用益物权的主体,又享有国家所有权主体或集体所有权主体成员的身份。用益物权的中国特质已经远远超出了“权能分离说”的涵摄范围。而依循“权利行使理论”,将用益物权的设定视为所有权主体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释和回应用益物权主体同时具有所有权主体成员身份的权利构造特质。为其成员设定独立权利的方式行使所有权,构成了所有权主体行使和实现其所有权的典型方式。
(二)“权利行使理论”的比较优势
“权利行使理论”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首先,以“权利行使理论”阐释用益物权的生成,保障了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各自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其次,以“权利行使理论”阐释用益物权的生成,收纳了用益物权权能优先于所有权权能的制度安排。再次,以“权利行使理论”阐释用益物权的生成,打开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用益物权终止制度回归民事法律体系的通道。最后,“权利行使理论”将丰富化解权利冲突的制度资源,拓宽权利共存的制度空间。
(一)“权利行使理论”为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确立理论基点
以“权利行使理论”阐释用益物权的生成,有利于用益物权制度的成长扩容。权利行使催生新权利,权利人依凭自己的意志得为他人设定独立权利,允许他人依该权利利用标的物。权利的这一实现方式不限于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延展至用益物权人为他人设定次级用益物权,由此得以创建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为实现对物的多元、多层次、多时段分割利用提供法权支持。
(二)“权利行使理论”为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提供可行方案
用益物权人以权利行使的方式设定次级用益物权,由于新设定的用益物权可能无法归属于法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容易冲击物权法定原则。因此,为避免“权利行使理论”指导的物权法实践抵牾物权法定原则,需要用益物权体系在架构上调整,增设对应于地役权的框架性人役权,以实现两者的协调。
在地役权与人役权二分的用益物权体系中,“权利行使理论”同样可以支撑框架性人役权的创设,这将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行使权利开通新的路径,进一步增强用益物权体系的回应性和开放性。特别是用益物权人不仅可以通过自己占有、使用、收益标的物以实现其权利,也可以通过权利行使的机制设定次级权利完成权利的实现。用益物权人为行使权利,可与人役权人达成设定人役权的合意。只要该约定不存在效力瑕疵,人役权经登记即产生物权效力。
“嫁接式具体权能分离说”立基于权能分离的逻辑厘定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其理论体系不仅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而且难以合理解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以及不同种类用益物权之间的差异,无法有效避免用益物权体系的封闭和僵化。以“权利行使理论”阐释用益物权的生成机制,增强了物权法理论对中国实践的解释力,有利于创建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提升用益物权体系的开放性和延展性。在“权利行使理论”的视域下,物权制度的未来创新将以框架性权利为载体,以次级用益物权不断获得承认、进入用益物权种类行列为基本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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