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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桑本谦: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一个制度变迁的视角

发布日期:2022/1/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理  #债的履行  #借款合同

导语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只寥寥数字就精准概括了人类法律制度的两大要点,民间借贷的制度逻辑看似简单,但其实不然。在轰动全国的“于欢案”中,道义原则和市场法则发生了分歧,为避免悲剧重演,严惩高利贷、严打暴力讨债成为网络舆论主流呼声,然而高利贷的市场韧性,才是理性法律人应当深思的深刻问题。对此,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桑本谦教授在《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 一个制度变迁的视角》一文中,介绍了古代中国民间借贷制度的变迁,对比了古今民间借贷制度的异同,指出了推动制度变革的背后动因,揭示了“风险”“利率”和“暴力”背后的不变关联,明确了减少风险、降低利率的立法使命,同时上升到法理学层面,延伸讨论了制度背后的合约结构。

内容

一、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制度概述

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自唐代定型,宋承唐制,经元代过渡而至明清,期间只有少许变化,大体上“任以私契,官不为理”,但对欠债不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甚至科处刑罚;将债务主体扩大到家庭甚至家族,以增强信用背书;严格管制利率,甚至规定“违禁取利”的罪名;对私力讨债,既允许采用强制性的手段,但同时施加各种限制。

二、借贷关系的解释框架

在微观层面上,利率和风险的关系最为紧密,放贷人在决定收取多少利息时,首先考虑的因素就是违约风险。风险越大,利率越高,反之亦然,这就是“风险溢价”的逻辑。

(一)风险溢价与信息不对称

抽象出理想类型,假定没有任何违约风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为R,通常为6%,借方违约风险为V,根据公式1+R=(1+R)(1-V)进行计算,可得出放贷的必要利率:

可见违约风险高到一定程度,放贷就与赌博无异,同时,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会干扰贷方的风险评估。即使借方有足够能力和意愿去偿还全部债务,如果贷方看不到或不相信这个事实,仍会高估放贷风险,且偿还意愿一般难以估计。

(二)风险控制与暴力强制

为了争取较低利率,借方就必须设法降低自己的违约风险并致力于解决信息不对称,而本人的一系列承诺未必可信,最可靠的莫过于借助第三方的暴力强制,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强制执行不只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对借贷双方提供的双向补贴。从这个角度看家庭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以及“役身折酬”,是为了扩展强制执行的范围;“违限生利”“强牵财物”以及抵押、质押、典当、留置等各种担保,则是为了降低强制执行的难度和成本。假若法律废除“役身折酬”,意味着在借贷制度史上开启了一种“有限责任”,这会导致风险和利率攀比提升。如果借贷人在无任何资产可供抵押时,若想降低利率,最佳选项莫过于规避法律——通过私约复活“役身折酬”。但私约易毁,在缺乏合法手段控制违约风险的条件下,体制外的暴力强制就会乘虚而入。

三、控制借贷风险的制度变迁

(一)古代社会的放贷风险

在中国古代,大量农民挣扎在生物学意义上的贫困线边缘,但不幸的是,越贫困越不容易借到钱或利息更高,背后就是“风险”与“利率”的市场博弈,较高的放贷风险,导致放贷利率远超地租收益率或商业利润率也就毫不奇怪了。

(二)暴力的介入

为了控制放贷风险,古代社会发展出了很多制度和措施。首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社会观念,再将此观念诉诸超自然的轮回报应,增加了欠债不还的心理代价。其次,古代社会在开发信用资源方面可谓不遗余力,“役身折酬”“移征旁支”,既是迫不得已,也是顺理成章。再次,借贷市场上少不了暴力强制,否则“役身折酬”“移征旁支”都只是空话而已。最后,允许债主必要时可以“强牵”债户财物,乃是引入私人的力量,弥补国家强制的不足。可见,在借贷市场的竞争中,暴力成了重要的竞争筹码,甚至借贷双方会共同寻求体制外的暴力作为偿还债务的保障。

(三)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动力

古代社会控制借贷风险的法律制度虽然严苛,但体现出高度的制度理性,而人性化和去暴力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首先,经济增长基本解决了贫困问题,人们的支付能力和偿还能力已今非昔比。其次,科技进步有效控制了各种风险,人均预期寿命大大延长,加之完善的社会保障,使贷款利息中的保险费比例大大下降。再次,商业性放贷人拥有了很强的资信调查能力和资金监管能力,可以有效控制违约风险,减轻了对强制执行的依赖。最后,法院执行能力大大增强,体制外暴力在借贷市场上的生存空间因此被大大压缩。

四、古今利率管制的制度背景和实施效果

(一)古代社会的利率管制

古代法律虽规定了最高利率和最高利息,但借贷双方合谋规避法律轻而易举,或在出借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或将本利合计于出借本金之中。即使官府有能力识别高利贷纠纷和普通借贷纠纷,另一种麻烦也会接踵而至——借贷双方被迫寻求体制外的强制力量。而若严查“违禁取利”,将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债主考虑到这种风险,就必然会采取应对措施,总之,会通过提高放贷利率来补偿,导致其与债户双输的结局。

古代统治者更容易关注事后“利”,而忽略事先的“险”;更容易看到高利贷引发的负效应,看不到高利贷带来的正效应;更容易发现高利贷引发的犯罪,看不到高利贷阻止的犯罪,也就毫不奇怪,高利贷一直被视为万恶之源。真正需要思考的是,既然债主重利盘剥,为何债户还要趋之若鹜?说到底,利率的高低取决于市场,而不取决于法律。

(二)作为政治问题的高利贷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的理想是维持一个庞大农业帝国的稳定和繁荣,抑兼并、振贫弱乃至打击豪强,都在很大程度上服务于这个目的。当农民迫于高利借贷压力,田产就可能被折抵债务,于是打压高利贷就和抑兼并、振贫弱的财政手段捆绑在一起。比如备受争议的官贷,即官府向百姓提供低息贷款,以宋代王安石主导的“青苗法”最为典型。“青苗法”规定以月息二分放贷给农户,并要求农户结社相保,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低于市场的月息二分恰是“青苗法”的致命软肋。如果“青苗法”只向贫民放贷,利率就无法补偿放贷风险,官本渐蚀、贫民争贷以及吏缘为奸等连锁反应就不可避免。为了弥补亏空,要么暗中提高利率,要么向富户摊派,如此,“青苗法”在操作过程中最终扭曲变形,以致天怒人怨。为了打压高利贷,古代皇帝有时还会以“恩赦”的名义下诏免除天下所有公私债务。劫富济贫式的“恩赦”,无疑属于旁门左道,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加了交易成本,长远看,只能给借贷双方带来双输的结局。

(三)现代法律中的利率管制

在现代社会,国家对高利贷的管制力度有所放松,但依然保持高度警惕。放松的前提,是高利贷产生的负面社会后果已没那么严重,之所以保留,原因在于借贷人的有限理性。人们倾向于只看眼前,有意无意地低估乃至忽视借贷风险,这种情形达到一定规模就会导致借贷市场的系统性紊乱,隐藏着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古代社会,高利贷是一道无解的难题,因为贫困是高利贷的社会根源,这道难题在现代社会已经缓解,但还远未消除,其挑战依然来自市场的强大韧性,滋生高利贷的土壤仍未彻底铲除。可见,古代和现代利率管制,虽然制度背景和实施效果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因市场韧性引发的障碍和难题却是如出一辙,利率、风险与暴力之间的关系更是“天不变道亦不变”。

五、延伸讨论:法律底层的合约结构

综上,在微观层面借贷双方存在利益冲突;但在宏观层面,借贷双方利益兼容,统一于借贷市场的有序运作和规模扩张,而法律的功能就在于此。将这种逻辑提升到法理学层面,我们就会得出不同于传统民法学视角的结论,重要的不是权利是否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是法律能否降低交易成本,控制违约风险。按照这个逻辑,即使古代法律中没有“役身折酬”和“强牵财物”的强制性规定,债户为了降低利率也会向债主做出同样的承诺,这意味着“役身折酬”和“强牵财物”底层隐藏着一个合约结构。不排除一部分债户宁愿支付更高的利息也不愿接受“役身折酬”和“强牵财物”,对此法律存在一个潜在的改进方案,即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如此,“役身折酬”和“强牵财物”就从强行法规则变成了“默认规则”,即指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时法律提供的广谱适用规则。

表面上看,法律反映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力量强制实施,但隐藏于法律底层的合约结构却意味着,法律效力更为深厚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及其相互牵制,因而,而洞察法律背后的市场逻辑对于优化法律决策至关重要。

六、结语

从“任以私契”到意思自治,从“移征旁支”到责任自负,从“违禁取利”到非法经营,民间借贷制度的历史变迁折射出的是经济的增长、科技的进步、人权意识的觉醒。当高利借贷不再与政治绑定时,就能更加清晰地辨明其中之利与弊,得与失。我们不能走出了历史,但是走不出历史思维。一方面应当防范高利借贷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不能否认市场的巨大需求,准确把握制度底层的合意基础、市场规律,控风险,降利率,才能实现借贷双赢的立法理想。



(本文文字编辑杨诗恒。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 一个制度变迁的视角》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桑本谦:《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 一个制度变迁的视角》,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6期。
【作者简介】桑本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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