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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学|钟维: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

发布日期:2022/7/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证券法  #三大证券违法行为  #操纵市场

导语

        操纵市场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呈多发态势,亦是中国证监会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其中,如何认定操纵市场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价格操纵是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的经典路径。我国期货市场现行反操纵规则的规制基础正是价格影响,证监会亦主要通过参照系比较方法来对操纵行为的价格影响进行证明。然而,价格影响在理论上不利于市场操纵规制逻辑和规制框架的体系性构建,实践中又容易引起争议和当事人的抗辩。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钟维副教授在《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反思与重构》一文中,试图构建以意图为核心的操纵认定框架,主张以意图而非价格作为操纵判断的核心,将操纵的认定逻辑从经济分析转换为法律判断,以期对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反操纵理论体系进行重构。

内容

一、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与实践困境

在价格操纵的经典规制路径之下,操纵通常被界定为故意制造人为价格的行为。我国虽然未直接界定操纵的概念,但明确将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作为必备要件,规定要证明行为人构成市场操纵,必须证明其操纵了期货交易价格,此即操纵的人为价格要件。司法实践通常采用参照系比较的方法判断该关键要件,将怀疑被操纵的期货价格与选取的价格进行比较,但这种判断方法在实践中极易引起当事人的抗辩,导致执法困难以及指控难以成立。该方法之所以在科学性和正当性上存在当事人的抗辩基础问题,深层次上是因为规制逻辑不合理。我国所使用的参照系比较方法借鉴自美国,其对价格操纵的定义和判断方法的缺陷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必须转换操纵的证明逻辑,提出更为合理的改进方案。

二、经典价格操纵理论反思

以人为价格概念为核心的经典价格操纵理论在我国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主流观点的认可。执法部门将期货市场操纵的构成要件归纳为特定意图、人为价格及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根源于价格“人为性”的认定,这些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的证明难度极大,后面两个要件尤甚。

(一)人为价格要件存在的问题

经典价格操纵理论中,人为价格被界定为不能反映正常或基本的市场供求力量的价格。在实际判断中,人为价格要件往往直接通过参照系比较方法来证明。以参照系比较方法判断人为价格的逻辑如下:首先要找出一个“正常”价格作为标准,其代表了正常供求力量下应有的价格水平,然后将怀疑被操纵的价格与之进行比较。如此,背离“正常”水平的价格就应被判定为人为价格。

虽然通过参照系比较方法来界定人为价格比较直观也易于理解,但该方法存在如下缺陷:其一,由于难以确定和证明被作为比较标准的价格就是自然形成的,无法保证参照价格的可比较性,因此,以其他期货价格作为比较参照系的正当性是存疑的。其二,由于期货合约最终的结算价格经常会与相应的现货价格有较大的差别,而且现货市场交易分散、稀少的特征也会导致现货价格不可得或不可靠,因此以相应现货价格作为比较参照系的可靠性也是存疑的。其三,价格稳定并非期货市场反操纵规则的真正目的。反操纵的目的在于保护期货市场在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方面的功能。参照系比较方法可能导致对“价格稳定”的错误追求。其四,参照系比较方法可能不恰当地为操纵者提供辩护空间。其五,由于各种价格比较参照系的适用范围有限,且不存在普遍认可的衡量和判断方法,因此价格比较参照系和偏离度标准的选取具有随意性,被告可能以此质疑监管机构所提出证据的证明力。

(二)操纵意图要件存在的问题

要证明操纵的特定意图,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影响市场价格从而使其变动趋势不反映合理供求力量的企图或明确目的”,因此特定意图应该是指制造人为价格的特殊故意,故意的内容应当指向价格而非行为。任何价格都不能提供确定另一个价格在期货或现货市场上是否被操纵的标准,实质在于这种价格对比关系的变化是操纵行为造成的结果。归根结底, 操纵意图要件在解释上存在的问题仍然源自人为价格的界定和判断问题。 因此,在操纵意图的证明中,必须剔除那些与价格对比关系或价格与供求对应关系等相关的要求。

三、人为价格概念的重构

人为价格的解释和判断是价格操纵的规制基础,也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一般认为,有两种区分合法行为与操纵的方法:一种方法是价格评估,当价格扭曲程度超过“正常”的供求力量或比价标准时,即存在操纵;另一种方法是意图判断,当行为是基于操纵的意图时,就构成操纵。前者属于经济学标准,后者属于法学标准。经典价格操纵理论框架下的构成要件体系将价格扭曲置于核心地位,并以价格的对比关系来定义价格扭曲,在操纵证明中过于强调市场“正常”价格标准,这样的证明方法不仅正当性存疑,而且即使通过参照系比较方法证明价格存在偏离,被告也总是可以辩称是由于其行为以外的因素导致了价格的变动。

价格数据和经济分析方法非常有用,但必须将其纳入到法律判断的逻辑中来。而法律判断逻辑的前提,就是对人为价格概念的重释。在对人为价格进行解释时,关注的焦点不应该过多地放在最终价格上,而应该关注“供求关系以外的力量”和“定价体系以外的因素”。当影响特定市场供应和需求的综合力量都合理的时候,所产生的价格就不是人为的。反之,当影响价格的因素不合理时,所产生的价格就必然是人为的。将行为人操纵性的意图和手段作为定价体系以外的因素,通过对其认定,自然可以得出市场价格受到供求力量以外因素影响的结论,奠定了人为价格要件证明的正当性基础,行为人不能再以方法正当性、参照系选取、偏离度标准等进行反驳。

四、以意图为核心的操纵认定框架

重构期货市场反操纵理论体系,首先应当以意图而非价格作为操纵判断的核心构成要件。实质上是将证明“作为比较标准的价格是正常的”这样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转换为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异常的,是一种在操纵性意图支配下实施的行为。

其次,须引入价格影响测试的分析框架。价格影响测试的本质就是强调意图在操纵证明中的核心地位,并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可观测到的客观行为之间建立联系。如果交易者的行为是决定性地被该行为本身会影响市场价格的预期所驱动的,且没有此种预期他就不会实施该行为,那么该行为构成操纵。

继而,证明人为价格与操纵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操纵能力的要求可以排除那些虽然符合操纵行为模式但是对市场不可能造成影响的交易者之责任。在经典的价格操纵理论下,人为价格需要通过参照系比较方法来认定,相对独立于行为人的意图和手段。但根据重构后的人为价格概念,人为价格是行为人不正当行为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具备操纵能力的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的操纵性行为的情况下,通常很难就此要件进行反驳。

五、试图操纵的规制

试图操纵是指那些虽然实施了操纵行为,但是因操纵策略失败而未能成功造成人为价格的情形。首先,试图操纵构成了对经典价格操纵理论的有力补充。试图操纵只有两个构成要件,即影响价格的意图和促成该意图的显著行为。由此可见,试图操纵的证明要求实际上并未遵循经典价格操纵理论的逻辑。经典价格操纵理论下的操纵认定主要基于价格标准,试图操纵则是基于意图标准。但在本文的理论框架下,操纵与试图操纵行为都是“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定价体系以外的因素”,都是基于价格影响的市场操纵规制框架的组成部分。此外,实际操纵与试图操纵认定的核心标准是趋同的,都体现在操纵意图上。这有利于从整体上构建操纵行为的判断方法。

其次,试图操纵在执法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避免人为价格要件的证明,美国监管机构在很多案件中都是以试图操纵来指控的,监管机构只是在权衡证明难度和执法成本后,选择了相对容易的处罚路径。

对试图操纵的法律规范客观上可以起到操纵规制的“兜底”作用。我国的“期货法草案”采用的也是与美国相同的规范模式,即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市场操纵。对于两个构成要件,行为人影响价格的意图的判断方法与前述关于操纵意图的判断方法是相似的,需要提供具体行为和其他能证明意图的间接证据,而促成该意图的显著行为的判断可以结合该条所列举的各种具体行为类型。

六、结语

经典价格操纵理论对“正常”价格的判断往往变成了一种事后的经济分析,甚至无法确定“正常”价格。因此,以此为前提的操纵证明也不可避免地脆弱和易被反驳,导致期货市场操纵监管的无力和失败。重构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反操纵理论的实践意义体现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在立法层面,需要将试图操纵纳入规制范围;在执法层面,应当将操纵的认定逻辑从经济分析转换为法律判断,以意图而非价格作为操纵判断的核心。这些做法既代表了操纵证明逻辑的转换,也是对我国价格操纵规制理论的实质更新。



(本文文字编辑叶楚茵。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反思与重构》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钟维:《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反思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
【作者简介】钟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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