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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2023年6月民商法学刊要览|学刊

发布日期:2023/7/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民法与商法  #公司法

导语

编者按: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
      其中,因《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当代法学》《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本月未出刊,因此未列入2023年6月汇总记录中,特此说明。

内容

《法学》2023年第6期

1.个人信息积极利用的类型区分与合同构造

【摘要】在个人与企业之间实现个人信息积极利用的主要手段是合同。只有将个人信息处理方式与处理目的结合起来作整体性评价,才能准确界定个人在合同关系中付出的代价以及合同的性质、类型。为直接帮助企业实现制作用户画像、提高机器学习能力等目的,个人同意企业处理大规模个人信息的,个人系向企业提供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劳务;个人提供劳务虽然是合同具备有偿性的根据,但不构成个人的给付义务。在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劳务交换服务”合同中,个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其对大规模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撤回不应受到合同的限制。对特定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一般属于人格权客体商业化利用的范畴,可通过特定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予以实现,与其最相类似的合同是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个人基于正当理由可以解除合同,其对特定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撤回应当受到合同的限制。

【关键词】个人信息;数据交易;劳务交换服务;任意解除权;撤回同意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3年第6期,作者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个人信息处理中履行合同必需规则的限制适用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前段确立的履行合同必需规则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合同法的规范互动提供了重要接口。以履行合同必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源于私人自治,但仅限于处理行为无涉或者较少干预人之尊严的例外情形,以避免架空信息主体同意制度。考察比较法上的限制路径可知,不论是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倡导的客观必要性标准,还是学者提出的主观必要性标准及其修正方案,均不能妥当协调合同自由与人之尊严的紧张关系。如欲彻底消除这种顾此失彼的困境,就必须严格区分个人信息保护与合同法两个不同层次,由此确立履行合同必需规则的双层构造。在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只有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理行为纯粹服务于信息主体的合同利益,并符合目的关联性和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等标准,才能适用履行合同必需规则。依此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前段作目的论限缩,便将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各种场景排除在外,但其依然能满足数字经济中商业模式发展与创新的基本要求,所谓“必要个人信息”的概念也因此被重新构造。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履行合同必需规则;合法性基础;合同自由;信息自决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3年第6期,作者杨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

1.论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摘要】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机动车登记系统中登记。实践中采取的变通做法是,将机动车登记于承租人名下但同时为出租人办理抵押登记。这一形式抵押登记属于《民法典》第745条所称的“登记”,仅具声明登记意义,以阻断第三人善意的方式保护出租人就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并不表明出租人就标的机动车取得了抵押权。机动车售后回租交易如兼具“融资”与“融物”属性,则属于融资租赁交易,形式抵押登记的存在并不能改变机动车售后回租交易的定性。即使存在形式抵押登记,出租人的权利实现也不是行使抵押权,而仍应遵行《民法典》第75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在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功能化之下,出租人就标的机动车的所有权具有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性质,出租人在主张租金债权之时自可同时主张就标的机动车优先受偿。这一权利实现规则亦可适用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融资租赁交易所引起的纠纷。

【关键词】融资租赁交易;功能主义;售后回租;形式抵押登记;权利实现规则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2.论以物抵债协议的类型化适用

【摘要】类型化既是法学研究的方法,也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有效路径。从订立目的、达成时间、表现形式、内容实质属性等方面来看,以物抵债协议呈现出多种类型,引发的法律后果亦存在较大差异,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民法中的代物清偿制度。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采诺成性合同观点的前提下,亦应考虑其与原债务之间的牵连关系,包括受原债务法律行为效力变化、标的数额增减、时效抗辩等因素的影响;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虽然具有非典型担保性质,但也要区分抵债物是否交付,分别适用合同与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反思、检讨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认识过程与现代合同理念发展、民法逻辑体系强制与现实交易需求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民法典体系化功能,填补法律漏洞,统一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合同;以物抵债;类型化;诺成性合同;让与担保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作者李玉林,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一级调研员、审判员。

3.论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

【摘要】夫妻共债的界定对其认定标准有重大影响。我国实证法坚持“共债即连带”,这决定了在解释论上应对夫妻共债从严认定。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正当性基础虽包括共同受益论,但绝不可将其泛化成共债判定标准以至于架空具体共债类型。“共同”的本质是大体同等的影响力,包括双方参与型和一方授权型,但在后者,实际经营方仍受重大事务管理限制的拘束。对于两户型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第56条和第1064条应结合适用。关于“用于”的判定标准,应抛弃受益说而改采用途说,其核心要义是客观用于而非主观受益,确定用于而非可能受益,初始用于而非结果受益,直接用于而非间接受益。《民法典》将债务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具有合理性,但非举债方亦负相应的具体化证明义务。

【关键词】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用途说;证明责任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作者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4.债券虚假陈述之作用力与赔偿责任

【摘要】康美药业案具有促使独董勤勉尽责的积极意义,但赔偿责任比例和数额等方面存在改进空间。美国独董义务体系比较完备,可分为四大类,现实中独董很少被追责,主要依赖声誉机制进行激励约束。由于国情存在诸多重大差异,我国不宜直接照搬美国经验。2022年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大幅降低独董民事责任标准的做法值得商榷。一股独大并非我国独董制度的本质缺陷,关键在于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其路径不应是限缩独董职责范围,而应优化责任标准,保持适当的责任压力,促使公司选任优秀独董,让其发挥市场信号和公司治理的作用。我国应统筹改革公司法和证券法,健全独董义务体系,适当设定法律责任标准,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并以独董从公司所获薪酬总额的5倍作为责任限额,在促使独董勤勉尽责与避免寒蝉效应之间取得平衡。

【关键词】虚假陈述;债券违约;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作者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政法论坛》2023年第2期

1.物债二分视角下的物权请求权

【摘要】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来源于物债二分体系,我国《民法典》采纳了该体系,并在物权保护中确立了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此种模式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是在有体物保护基础上所产生的物权保护制度,其行使能够保障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支配效力为基础,但其不等同于物权支配效力本身。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区别。在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下,准确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对于理解和把握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物权请求权也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损害赔偿为核心,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体系,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效配合,共同形成了对物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支配权;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文选编自《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2.我国公司法上财务会计制度的缺失与补救

【摘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公司人格,规范股东、管理者、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与会计法、会计准则不同,公司法上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关于企业簿记的基本要求,财务报表的制作、保管和利润分配制度成为判断公司治理的基本尺度。公司财务、会计属于国家会计管理的一部分,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处理有关问题,而在公司法中相应规定过于笼统,简而不“要”,不能较好地体现其应有的私的关系规范与治理功能。长远来看,需通过公司法进一步的修改或制订商法通则予以规范;从目前公司法(包括修订草案)规定现状而言,可以通过将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财务会计规定的公司法化解释、促进外部审计内部化和股东知情权的扩大解释予以一定程度的补救。

【关键词】公司财务会计;公司记录;公司治理;缺失与补救

本文选编自《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作者徐强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3.资本维持原则的当下意蕴及其对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

【摘要】中国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借助裁判规则的累积提炼、司法解释及实定法规则的修补改进,无论是概念内涵还是项下各子规则均已在不同程度上逐渐“迭代升级”。因规范功能兼容性差异、欠缺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模式的本土依托等原因,本次《公司法》修订,不应以偿债能力测试标准取代资本维持原则。然而,偿债能力测试标准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进化仍有启发意义。借鉴偿债能力测试标准改进资本维持原则的财源限制逻辑,以董事会“授权决策权”、董事的偿债能力检测与声明义务以及梯度化的赔偿责任完善公司分配决策辅助机制,或许是更优选择。

【关键词】偿债能力测试;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分配行为;股权回购;抽逃出资

本文选编自《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作者吴飞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3期

1.《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股东知情权制度检讨:比较与实证的视角

【摘要】公司法修订稿对于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了细调,是否必要和充分,值得探讨。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案件显著增加,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胜诉率很高,但与美国情况不同,其后续诉讼很少,特别是股东派生诉讼和集团诉讼。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最近被取消,知情权可能成为解决其举证困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支持现有修订,但可作更多修订,包括增加查阅主体类型、扩大查阅客体范围、完善查阅相关机制等,以提升知情权的制度效用。为防止对知情权的不当滥用,应优化“不正当目的”抗辩,以防止“钓鱼式取证”问题;将“实质性剥夺”规则改造为“合理限制”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对知情权进行合理限制,法院在判定其合理性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整体利益,并需要具体分析各种情境因素。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股东救济;公司法修订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3期,作者黄辉,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

2.论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私法性质与规范适用——兼论《民法典》上同意的非统一性

【摘要】个人信息主体同意通常属于准法律行为,在例外情况下也具有意思表示属性。当存在对价关系时,同意构成“承诺式同意”,合同关系与个人信息处理关系并存,数据交易的双重结构由此展开。作为准法律行为的同意能否参照适用法律行为规则,应结合特定利益状态进行判断。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不平等状态与格式条款提供方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类似,因此隐私政策、服务协议可以参照适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格式条款规则。具有意思表示属性的同意则同时受到法律行为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双重规范。在民法典时代,法律人应克制体系化冲动,承认同意理论的非统一性,避免为了追求形式美感而忽视复杂规范框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知情同意;意思表示;准法律行为;隐私政策;数据交易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3期,作者林洹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3.网络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与体系展开

【摘要】学界通常将网络平台对用户侵权内容的责任认定为间接侵权责任,但对该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尚未达成共识。传统归责路径将其定位于帮助侵权责任或妨害人责任,但均会产生负面体系效应。网络平台的商业模式加剧了网络用户侵害第三方权益的风险,其应当负有危险源防控型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将这种危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注意义务,故解释论上可以将网络平台责任重新整合至基于违反注意义务的一般过失侵权责任概念中,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和第1197条均可统合在这一责任基础之上。以此为基点,网络平台与用户之间构成半叠加型同时侵权,网络平台仅就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网络平台;间接侵权;安全保障义务;审查义务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3期,作者李夏旭,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6期

1.虚假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表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 条的解释论展开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 条规定的债务人表见责任以债务人具有可归责行为和保理人具有合理信赖为构成要素。不过,该条以债务人具有参与诈害保理人的意思这一高度可归责事由,减免了保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显现出规范的特殊性。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应在债务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虚伪行为无效或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意义上理解其法律效果。对于转受让人,应采相对构成说,其为善意时方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在责任范围上,应使信赖者处于其信赖的对象为真实时所处的地位,此时过失相抵规则亦有适用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 条的文义射程较窄,对于文义范围外的案型只能求助于法律漏洞填补技术。受制于该条构成要素及法律效果的特殊性,对于不适用于个案类推的案型,需通过回溯至该条蕴含的一般法理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 条在虚假债权转让中发挥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性作用,但无必要将其扩张适用于物权领域。

【关键词】民法典;虚构应收账款;债权让与;表见责任;信赖保护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6期,作者蔡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2.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基于“经济公序”的分析

【摘要】对于民法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未提供明确的答案。这种不明确致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倒因为果的循环论证逻辑,另一个是公益绝对优先的价值衡量倾向,两者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时裁量标准较为随意。这两个问题的成因在于我国学界在继受日本法上的“取缔规定”来创制“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概念时,未把握住该概念的关键点即作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源头的“取缔规定”与“经济公序”的联系。“经济公序”是指规制法律行为效力的经济性公共秩序,“经济公序”理论既可以厘清“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内部要素,也能够协调“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外部环境,故应基于该理论来厘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首先,要做到构成要件上形式化,即明确与“经济公序”相关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将此种规定分为基于“消费者公序”的规定以及基于“竞争公序”的规定两种类型。其次,要在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法律效果判定上做到精细化,即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具体的个案中审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比例原则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6期,作者李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

1.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

【摘要】在婚姻家庭法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070条、第1072条第2款和第1127条,事实依据是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须根据具体个案进行认定。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继承权;规范依据;事实依据;扶养关系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作者房绍坤、于梦瑶,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

2.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规则的解释论

【摘要】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并不当然适用《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优先顺位规则。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担保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从解释论上认为无需考虑保理人主观上的善意与否,在有登记的情形下由登记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无登记但有通知的情形下由通知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既无登记又无通知的情形下由不同保理人按照其提供的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同等受偿。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移转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债权让与的一般规范和法理逻辑由受让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应收账款转让,均以通知作为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务人无需考虑应收账款转让有无登记或者有无让与先后等因素,有权向通知在先的保理人为有效清偿。

【关键词】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保理人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作者潘运华,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重新思考——以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为例

【摘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侵权的规制难点从盗播者直接侵权的认定逐渐转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避风港原则”不再是互联网平台免责的港湾,著作权人要求重新界定和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如何界定平台的“注意义务”和“合理措施”,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成为学界、司法界和产业界的关注焦点。体育赛事侵权纠纷具有特殊性,综合考虑赛事节目的权属状况、赛事节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赛事侵权预警措施的采取、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互联网平台对事先审查义务的自认、侵权筛查技术的发展等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消极等待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平台上的侵权内容进行事先筛查。

【关键词】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通知删除规则;事先审查义务

本文选编自《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作者唐一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本文文字编辑马国杰。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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