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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叶名怡:夫妻债务的清偿顺序

发布日期:2023/10/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夫妻共同债务  #连带责任  #责任财产  #个人债务  #强制执行

导语

       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明确的夫妻财产关系制度有助于稳定婚姻关系的基础。现行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识别与认定已基本形成体系,但对于夫妻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1089条仅规定了“共债共偿”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也仅就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执行顺序作出了规定,仍有很多问题悬而未决。这些问题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理论和实务歧见纷呈,亟待澄清。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为连带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在责任财产上是否有清偿顺序?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并存时应如何清偿?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在《夫妻债务的清偿顺序》一文中,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有益参考。

内容

一、夫妻共同债务应被解释为连带债务

(一)对既有观点的评析

讨论夫妻共同债务之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应以确定此种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前提。《民法典》第1064条创设了四种夫妻共同债务:合意型、日常家事代理型、共同生活型、共同生产经营型。通常认为前两种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连带债务,对后两种共同债务的性质存在连带债务说、共同债务说、责任财产扩张之个人债务说和个人财产推定之个人债务说。其中,各种个人债务说将一个可用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债务命名为个人债务,存在名不副实之嫌。

(二)对共同债务说的反驳

共同债务说主张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连带债务,但其理由并不充分。以下逐一反驳。


(三)对连带债务说的证成

首先,在比较法上,我国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例并非孤例。其次,连带责任模式更契合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欠缺有效隔离的现实,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再次,连带债务模式与无偿受益返还之财产法理论相契合。通过平衡配套设计,将“夫妻共同债务金额”与“确定的受益金额”等同,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连带责任固有的严苛性。最后,连带债务说契合我国长期稳定的审判实务传统。在立法明确创设一种有限责任的夫妻共同债务之前,应尽可能尊重这种长期稳定的实然状态,避免引发理论分歧和司法混乱。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应被解释为一种特殊的连带债务,其特殊性在于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

(一)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以共同财产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顺序应采共同财产优先偿还说,理由如下。第一,通过反面解释第1089条之文义,当共同财产足以清偿时,应当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根据利益与负担相一致原则,夫妻共同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起,夫妻双方既是债务的共同受益者,当然也应是共同负担者。第三,在立法上创设夫妻之间的内部追偿机制将使得法律关系复杂化,而规定共同财产优先受偿可减少无谓追偿并简化法律关系。第四,夫妻间追偿原则上只能在离婚时或离婚后进行,婚内析产将推动婚姻解体,与保护婚姻家庭的立法宗旨相悖。第五,实践中追偿未必能得实现,先以一方个人财产偿还会使夫妻一方承担追偿不能的风险。第六,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并不会令整体的责任财产减少,对债权人无实质性损害。第七,比较法上,将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为连带债务和有限责任债务的国家均规定了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一实践也同法理相合。

(二)清偿顺序是执行顺位而非先诉抗辩权

夫妻共同债务之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与先诉抗辩权虽有相似性,但存在本质差异。首先,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以补充责任为前提,夫妻债务之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却根本不涉及补充责任。其次,主流观点认为先诉抗辩权是实体抗辩权,而夫妻债务的清偿顺序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抗辩权,主要在强制执行阶段发挥效力。最后,通说认为,先诉抗辩权既可在诉前行使,也可在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行使,但夫妻债务之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不涉及诉前和诉讼阶段的抗辩。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之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并不指向先诉抗辩权,这种清偿顺序本质上是一种执行顺位利益,构成一种执行程序抗辩

(三)诉讼形态与执行顺位抗辩的展开

为防止对方个人财产所享有的清偿顺位利益被剥夺,不能允许债权人在仅选择夫妻一方作被告的同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债务诉讼由于不具备法院追加当事人的强制性和职权性,也不属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因此,将其诉讼形态设计为一种介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共同诉讼更为妥当,当事人既可分别诉讼也可合并诉讼;但若合并诉讼,则法院必须合一裁判。

债务人个人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享有执行顺位抗辩权,其构成要件为:(1)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生效判决;(2)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顺位利益原则上可由夫妻一方主动放弃,但债权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若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待执行完毕或执行过半才举证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则此时已执行部分不构成错误,不应实行执行回转。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之间不存在清偿顺序,债权人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果后可任意选择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申请执行。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后,对另一方享有追偿权。

三、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一)夫妻个人债务应首先以个人财产偿还

从立法动态和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合伙企业法创设“双重优先清偿规则”,即合伙企业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双重优先清偿规则的最重要基础是有自己的名义财产但缺乏彻底的风险隔离,以及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夫妻共同体与合伙企业在这两点上极为相似,因此,对于夫妻债务清偿,可类推适用合伙人债务清偿的“双重优先清偿规则”。反之,直接申请对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查封和强制执行,必然会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引发强制析产,因此“双重优先清偿规则”也有助于保护婚姻的经济基础。

(二)夫妻共同财产之一半作为补充责任财产

比较法经验和我国审判实务的通行做法均为以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而这是可推翻的推定。债权人若认为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裁判损害其权益,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债权人若认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权益,可选择请求法院判定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恶意串通而无效,或提起撤销权之诉。

(三)执行顺位抗辩与执行路径

当债权人不遵守清偿顺序时,债务人及其配偶享有执行顺位抗辩权,其应证明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之外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抗辩未成功主张的方可对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就具体问题而言,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法院“可以处置”共同共有财产,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对债务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析产也并不违反《民法典》第1066条。同时,《民法典》第303条仅为共有人可主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依据,并非第三人就共有人之份额主张清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债权人不必援引该条。另外,债权人欲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单独登记或占有的财产的,为避免损害公示公信原则和交易安全,必须先提出代为析产之诉。因此,债权人代为析产并非必经程序,但保留特定场合下的债权人代为析产是必要的。

四、夫妻共债与个债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一)夫妻共债与个债并存且债权人不同时的清偿顺序

当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均进入执行阶段时,仍然存在清偿顺序。第一,根据前文分析,债务并存时存在责任财产清偿顺序是逻辑必然。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服务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优先满足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第三,为保护非个人债务负债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清偿顺序,以防夫妻共同债务全部落在未负担个债的配偶身上。第四,明确清偿顺序,有助于减少追偿、简化法律关系,避免强制析产影响婚姻基础。

(二)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的清偿顺序

当夫妻共债及个债并存且债权人为同一人时,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优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不过是数项债务并存的一种具体情形,责任财产清偿的选择权仍应遵循一般的清偿顺序。此外,意定之债的债权人对于债的发生具有控制力,理应承担债务人资力不足带来的清偿不能的风险。此时,债务人并不同一,不能适用《民法典》第560条第2款规定的清偿抵充规则。

五、结语

关于夫妻债务之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问题,应坚持“三重优先清偿说”:(1)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夫妻各自个人财产偿还;(2)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偿还;(3)当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并存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优先用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两项债务的债权人为同一人时亦然。这些清偿顺序并非复数之债绝对意义上的优劣顺序,只是责任财产的执行顺位,当债权人违反这些清偿顺序而申请强制执行时,清偿顺序利益人享有主要在执行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执行顺位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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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链接:《夫妻债务的清偿顺序》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叶名怡:《夫妻债务的清偿顺序》,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
【作者简介】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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