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排他权中心主义之质疑
首先,以绝对排他权为主导的私有财产制度受到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财产排他权绝对化忽视了财产的社会义务;排他权只是优化资源利用的一种工具,不能在所有经济业态下都强调排他权中心主义地位。其次,排他权中心主义理论的地位受到法律现实主义学者的挑战,与权利束理论相互竞争。最后,进步财产权运动对排他权中心地位发起挑战。该运动主张排他权并不是财产权唯一的核心,财产权核心及其价值应多元化。
(二)财产容他权之兴起
容他是财产所有者容留且允许他人独享或共享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行为,分为自愿容他和强制容他。其中,前者是权利,后者为义务。共享经济中财产所有者主要是行使容他权,而不是履行容他义务,其相对方消费者仅享有临时占有权和使用权,一般没有收益权和处分权。容他权的行使意味着对排他权的放弃。虽然排他权和容他权是一体两面,但不能只重视排他权一面而忽视容他权另一面。
容他权的社会效益在于:有利于分享财产,提高财产利用率;有利于分散风险,降低个体财产损失;有利于实现专业化,将财产交由更专业的人管理、使用等。与此同时,其社会成本也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不断降低。这是由于新技术成功降低了协调的难度,减少了部分投机性策略行为,解决了使用的冲突。
(三)容他权是共享经济的财产权基础
共享经济下处理过剩产能的新技术让所有权在时空上的连续性变得不那么重要,而且可能会改变财产最佳持有的实际规模。其中,容他权的优势有三。第一,所有者行使容他权,能从财产的过剩产能中获益,分摊持有财产的成本。第二,所有者行使容他权,能提升财产利用率。第三,所有者行使容他权能缓解资源的稀缺性。共享经济财产权结构是以容他权为标准化模块的财产权体系,容他权成为共享经济的财产权基础。
(一)共享经济财产容他权之特性
从行为特征角度定性权利属性,共享经济财产容他权的特性有三。第一,商业性。容他权具有商业性后往往涉及公共利益,需要遵守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由政府进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第二,有偿性。财产有偿容他既利己又利他,这种各方主体共赢模式使共享经济规模快速壮大,体现在P2P模式、B2C模式上,若财产容他行为都是无偿的,只会产生共享,不会产生共享经济。第三,正式性。共享经济下财产容他是正式容他,需要共享平台、财产所有者、消费者和有体物等主客体。具体而言,财产容他架构与流程具有正式性,体现在按需使用的秩序;财产容他权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受共享平台的约束。
(二)共享经济财产容他权的社会功能
其一,财产容他权具有广义的福利功能,弥补了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不足,促进了共享和交换。一方面,共享经济财产容他权的兴起更好地迎合了个人的某些特定福利需求,满足个人为过上体面生活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另一方面,促成容他权实现的共享平台提升了供需信息的随需匹配,提高了市场效率。
其二,财产容他权具有交际与互助功能。一方面,共享经济中私有财产通过容他权促进了参与个体的社会性与交际范围。另一方面,共享经济中私有财产通过容他权促进了陌生人之间的互助。当然,由于陌生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互助有时会转换为互害,需要共享平台公司进行规制或者政府监管。
其三,财产容他权具有分配功能,扩大了绝对排他与完全公有之间的中间地带,兼顾公平与效率。一方面,共享经济下满足条件的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共享财产,不因性别、种族、贫富而被歧视;另一方面,财产因容他而被最大化地利用,挖掘了财产的过剩产能。
(一)容他权在我国物权理论中的定位
首先,从与排他权相对应、物权概念、物权效果等三个角度出发,容他权在物权理论中应定位为效力范畴。其次,对容他权的物权效力进行解构。第一,所有者之间相互行使容他权产生共有的效力。第二,所有者对他人行使容他权产生用益物权的效力。容他权是用益物权产生的前提,即所有权→容他权→他人的用益物权;所有权行使结果会不会产生用益物权,要看权利行使的中间样态是容他权还是排他权。第三,所有者对他人行使容他权产生临时占有和使用的效力。权利产生顺序上所有权处于第一位序,容他权和排他权处于第二位序,共有、用益物权、临时占有和使用权处于第三位序。
(二)共享经济财产容他权可通过合同来实现
共享经济下财产容他更多为自愿容他,通过合同即可实现,此时容他权与契约权似乎趋同。通过合同自由定制共享经济财产容他权,成功突破了我国严格物权法定主义的禁锢,达到充分利用财产的相同目标。原因有二。首先,共享经济中财产容他权兼具可契约性和物权化的特征。财产所有者与消费者针对共享财产以自愿原则达成使用与计酬契约,以合同形式实现容他;消费者若损害共享财产,财产所有者有权提前收回容他权,此时容他权优先于债权。其次,容他权是一种“多数—特定”型权利,该权利针对使用共享财产的特定多数人产生效力,可通过合同实现。
(一)财产容他权行使所产生的问题
B2C模式下,在缺乏规制和协调时,容他权行使时所有权与控制权(即临时占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财产权就会碎片化或者控制权就会分散化,产生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如共享单车前期的过度增长、过度使用,或被私自控制而利用不足等问题。P2P模式下,当所有者与消费者同时占有共享财产的不同空间时,财产所有权和临时使用权未出现全部分离,大大降低出现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概率。然而,因容他权的行使又会产生其他问题,如安全、隐私保护、价格公平等问题。
(二)财产容他权问题的共同治理
从理论角度出发,财产可分为排他性财产和治理性财产,分别是排他权和容他权行使的结果,前者仅涉及所有者与第三方的外部关系,后者则涉及内部治理和外部关系。从实践角度出发,共享经济中容他的财产是以治理性财产为主导的治理性与排他性相混合的财产。对共享经济财产容他权所产生的问题要靠多方的共同治理,而不是简单地采取排他手段来解决。
一方面,政府在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现在立法、执法和普法方面。首先,政府通过立法强化共享平台公司的社会责任,划清其行为边界。其次,政府适当加大执法频度和力度,降低容他权问题的发生率。一是重点规制平台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抑制容他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后,政府通过普法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容他及相关制度的公共价值,从而避免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
另一方面,容他关系参与方在治理中居于主体地位。首先,共享平台公司的规制。在三方关系中,共享平台公司处于三角形顶角位置,实际上起到监督者角色,对违反法律或规则的当事人,给予平台禁用、信用评级降级等处罚,并协助相关机构追究法律责任。其次,容他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声誉规制。处于三角形两个底角的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是规制的参与者。平台搭建评分和评论系统,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利用声誉机制达到相互规制目标。声誉规制在财产容他权所产生问题中的治理效果非常明显且成本很低。
财产容他权问题的治理一般路径为:政府规制共享平台公司—平台公司规制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通过声誉机制实现相互规制—最终实现财产容他权问题的共同治理目标。
财产权实践应用上的突破,是提升稀缺资源利用率的必然路径,也是人们一直追求的理想目标。共享经济使容他权由隐性变为显性,成为一种可交易的财产权。不过,共享经济可能只是开发了部分财产的容他权价值,或者容他权的部分价值。共享经济已经探索出丰富的财产权实践性活动,然而理论回应却迟迟未到。排他权与容他权在我国财产法律制度中都非常重要,排他权是财产交易的保障,而容他权是财产交易的基础。与排他权理论一样,容他权理论同样适用范围广泛,不仅能用来解释有体物的一些财产权产生的基础原因,也能用来解析无体物的财产权制度设计。
(本文文字编辑颜佳怡。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共享经济财产容他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