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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探析

作者:周学峰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第37033篇 《比较法研究》 2023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3/8/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生成式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过错责任

内容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在理论上可以从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而言,不宜将其纳入到产品责任的范畴,而宜通过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并辅之以过错推定规则,这样既可以解决受害人的举证困难问题,也便于通过司法控制机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责任负担进行动态调整。为了维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通过“通知—处置”规则对提供者施加消除侵权信息影响并防止系统再次生成侵权信息的义务。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品责任;过错责任

结构框架

一、研究背景
二、产品责任的分析路径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致人损害可否适用产品责任
(二)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向第三人提供服务时的责任
(三)立法是否应该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纳入产品责任范畴
三、一般侵权责任的分析路径
(一)过错责任认定中的一般性问题
(二)人工智能虚假陈述的责任认定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名誉的责任认定
四、关于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责任限制与受害人救济
五、结语


(实习编辑:张延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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