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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数据权利的标准化

作者: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224篇 《中外法学》 2023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3/1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权利束  #数据权利  #数据财产权

内容摘要

      “数据二十条”在国家政策表达层面以“权利束”作为数据上诸种权益诉求的底层观察视角,以应对数据从产生伊始就面临的复杂利益共生和相互依存关系。但在法律学说与实定法表达层面,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聚焦各组数据生成与流通关系,从“权利人有权作用于权利对象的方式”等关键维度,对每一组数据社会关系中的权利条块主张予以划界,将常见且正当的数据权利条块标准化为不同层次的权利模块,从而在立法层面实现规范表达。在信息来源主体之法定在先权利模块与数据处理主体之数据财产权利模块的二分基础上,可将后一模块细分为数据一般财产权模块与各类子财产权利模块。数据一般财产权是最先出现且最为完整的权利样态,包含了持有权能、使用权能和以经营为核心的处分权能;各数据子财产权利模块的样态取决于具体的数据流通模式。

关键词

数据权利;权利条块;权利模块;法定在先权益;数据财产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与方法
二、数据权利的标准化原理与思路
三、法定在先权利与数据财产权利模块
(一)信息来源主体的法定在先权利
1.自然人主体的在先人格性权利
2.非自然人的在先财产性权利
3.信息来源主体的数据财产权利?
(二)数据处理主体的数据财产权利
四、数据一般财产权模块
(一)数据一般财产权的权能
(二)数据协作处理者的平行财产权
1.数据专用品的平行财产权
2.数据副产品的平行财产权
五、数据子财产权利模块
(一)数据子财产权利条块的取得原因
1.约定取得的数据权利条块
2.法定取得的数据权利条块
(二)数据子权利条块的标准化
六、余论


(助理编辑:陈子仪)


文献链接:《论数据权利的标准化》
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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