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数据权利的标准化原理与思路
三、法定在先权利与数据财产权利模块
(一)信息来源主体的法定在先权利
1.自然人主体的在先人格性权利
2.非自然人的在先财产性权利
3.信息来源主体的数据财产权利?
(二)数据处理主体的数据财产权利
四、数据一般财产权模块
(一)数据一般财产权的权能
(二)数据协作处理者的平行财产权
1.数据专用品的平行财产权
2.数据副产品的平行财产权
五、数据子财产权利模块
(一)数据子财产权利条块的取得原因
1.约定取得的数据权利条块
2.法定取得的数据权利条块
(二)数据子权利条块的标准化
六、余论
(助理编辑:陈子仪)
文献链接:《论数据权利的标准化》
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