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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该何去何从?——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47条

作者:朱慈蕴 清华大学 

第37232篇 《现代法学》 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12/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认缴制  #加速到期  #股权转让

内容摘要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全面认缴制的又一次讨论热潮。回顾过往商业实践可以发现,全面认缴制在发挥其鼓励投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股东滥用期限利益逃避出资义务的严重问题,由此衍生出大量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义务兼具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立法设计中需厘清资本认缴制的边界,划定股东期限利益的范围。《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限制认缴期限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作为认缴制的配套约束机制,虽然二者都具备维护资本充实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但各自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通过对认缴制的再认识对之进行科学评价无疑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全面认缴制;认缴期限;加速到期;期限利益;瑕疵股权转让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全面认缴制的实践弊端:从鼓励投资向逃避出资逃逸
(一)股东的主导地位使期限利益被滥用成为可能
(二)不受限制的瑕疵股权转让加剧了认缴制的负面性
(三)司法裁判的难度和债权人维权的成本剧增
三、全面认缴制的理论检讨:来自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思考
(一)全面认缴制对资本三原则的理念修正
(二)全面认缴制依然要受到公司团体人格的约束
(三)全面认缴制与授权资本制“和而不同”
四、驱弊存利:来自公司法对全面认缴制矫正的立法选择
(一)彻底取消全面认缴制并不可取
(二)加速到期制度有助于对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回归理性
(三)对认缴期限进行限制的积极意义不容小觑
(四)约束未届认缴期的股权转让可防止期限利益被滥用
五、代结语:公司立法的选择


(助理编辑:王壮壮)


文献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该何去何从?——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47条》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PN9vNVFTqfcMgy29e6OV32CH8PAkYWYdrnexe-iGCtPXlO9dXKOiK4qvI7Jb9pAP9R2yulWIMD9Jx5bTpU0wxPqsF76OpTfDn2ixmle7iTkXvrtxxkA--OM7_G1Bin2oAxwUrB1BB44=&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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