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当事人的物权创设成本
三、公示系统成本
(一)两个前置事实判断
(二)公示系统成本的分类判断
(三)两种模式的综合比较
四、第三人的识别成本
(一)两种常见的认识
(二)物权种类“最优规模”之辨
(三)分散公示系统与统一登记系统
(四)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五、财产利用率
(一)促进分割和利用效率
(二)后续流通中的价值发现
六、法定物权自由展开的法律教义
(一)新物权登记申请的审查排除事由
(二)新物权登记申请的审查排除机制
(三)新物权的实定法依托
七、结语
(文字编辑:陈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