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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定物权的自由展开:经济分析与法律教义

作者: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249篇 《中国法学》 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12/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登记

内容摘要

      当事人之间创设的财产权能否对外充分公示并因此取得对抗第三人等法律效力,是物权和债权的功能性区分标准。对于不动产和可登记的动产而言,在当前基本实现集中登记的背景下,物权自由模式并不会引发高昂的新物权样态创设成本、公示系统成本和权属识别成本,也不会因更复杂的样态阻碍财产价值的后续发现。相反,自由模式不仅更有助于促进财产权的高效分割和利用,而且还更有助于充分利用以巨额投资搭建的登记公示系统。因自由创设而生的背俗物权样态,可根据当代民法应对这类问题的一般经验,通过一套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个案排除机制来处理。在《民法典》规定的物权样态之外,新的物权样态已经在地方实施层面自由展开。有必要在法定的物权样态之上认真评估并系统构建新样态的展开机制和法律教义,以解决消极限制型地役权、约定优先购买权、排他性购买权和附条件回赎权等新样态的实践刚需。

关键词

物权法定;物权自由;经济分析;集中登记;个案排除机制

结构框架

一、问题与方法
二、当事人的物权创设成本
三、公示系统成本
(一)两个前置事实判断
(二)公示系统成本的分类判断
(三)两种模式的综合比较
四、第三人的识别成本
(一)两种常见的认识
(二)物权种类“最优规模”之辨
(三)分散公示系统与统一登记系统
(四)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五、财产利用率
(一)促进分割和利用效率
(二)后续流通中的价值发现
六、法定物权自由展开的法律教义
(一)新物权登记申请的审查排除事由
(二)新物权登记申请的审查排除机制
(三)新物权的实定法依托
七、结语


(文字编辑:陈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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