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买受人回赎权落空
(二)取回权行使参照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规定的可行性
二、所有权保留担保功能的双层构造
(一)取回权与回赎权的制度安排
(二)取回权行使目的仅在于回复占有
三、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程序的非讼性质认定
(一)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合理性
(二)对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非讼性质的理解
(三)取回权实现程序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类似性
四、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对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具体参照
(一)“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一般不包括变价清算程序
(二)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关管辖、申请、审查、异议等程序性规定的参照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