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融资租赁交易的功能化转向:功能主义抑或功能性的形式主义
二、融资租赁交易所涉权利冲突: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及其例外
(一)优先顺位一般规则的准用
(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的类推适用
(三)超优先顺位规则的类推适用
三、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权利救济:清算法理的贯彻
(一)出租人的权利实现条件
(二)出租人的权利实现进路
(三)出租人权利的庭外实现途径
结语
(实习编辑:王明惠)
文献链接:《民法典上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功能》
https://zflt.cbpt.cnki.net/WKG/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fbd3ef19-c472-4776-9c43-6f962f7ba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