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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范构造

作者:汪洋 清华大学 

第37128篇 《当代法学》 2023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3/10/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变动  #遗嘱  #遗赠  #居住权

内容摘要

遗嘱继承是居住权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运用场景,其功能主要着眼于为遗孀以及未婚女等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扶助。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属于遗产范畴且需要与必留份制度协调。设立居住权的死因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赠以及继承协议等方式,居住权劣后于其他遗产用于遗产债务清偿。应当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在第一阶段立遗嘱人死亡时,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直接设立,暂时归属于遗产承受人共同体所有。在第二阶段遗产分割时,居住权人对遗产管理人享有协助居住权登记请求权,居住权依据第368条自首次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在遗嘱生效后、首次登记前,有权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申请预告登记。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同时或者后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登记时间影响登记申请人的范围以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详略程度。

关键词

居住权;遗嘱;遗赠;物权变动;居住权登记

结构框架

一、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历史源流与体系定位
(一)私法史上居住权滥觞于遗嘱继承环节
(二)体系定位:意定设立+保障功能
(三)居住权的遗产属性及其与必留份的功能替代
二、通过死因行为设立居住权的具体方式
(一)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要式性以及意思表示解释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方式宜采“后位继承+居住权”的法律结构
(三)应认可通过继承协议方式设立的居住权
三、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物权变动与居住权登记
(一)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二)区分继承两个阶段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
(三)居住权登记义务人及居住权预告登记
(四)居住权首次登记的具体方法
结论


(实习编辑:范世文)

文献链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范构造》
https://mall.cnki.net/onlineread/Mall/MallIndex?sourceid=10&cover=1&fName=DDFX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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