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私法史上居住权滥觞于遗嘱继承环节
(二)体系定位:意定设立+保障功能
(三)居住权的遗产属性及其与必留份的功能替代
二、通过死因行为设立居住权的具体方式
(一)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要式性以及意思表示解释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方式宜采“后位继承+居住权”的法律结构
(三)应认可通过继承协议方式设立的居住权
三、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物权变动与居住权登记
(一)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二)区分继承两个阶段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
(三)居住权登记义务人及居住权预告登记
(四)居住权首次登记的具体方法
结论
(实习编辑:范世文)
文献链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范构造》
https://mall.cnki.net/onlineread/Mall/MallIndex?sourceid=10&cover=1&fName=DDFX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