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民法典约定解除权制度的构造与适用

作者:刘承韪 中国政法大学 

第37775篇 《中国法学》 202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5/10/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约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  #解除事由  #轻微违约  #根本违约

内容摘要

      约定解除是合同自由与合同终止的结合,其规范基础是《民法典》第 562 条第2款。该条款试图区分并勾连解除条件、轻微违约解除、任意解除权三者。违约行为应被排除在解除条件之外,以维护合同交易的确定性和解除条件的附属性。自动解除与否是区分解除条件与解除事由的一般标准,但基于主观违约的自动解除,应转化为约定解除权条款。《九民纪要》首次提出“轻微违约”概念以限制约定解除权,但过于随意的限制会破坏私法自治精神架空约定解除权功能且违背基本法理。合理的轻微违约限制应以“自治为原则、限制为例外”并确立适度从严的判断标准和必要的刚性缓解机制。“任何违约皆可解约”约定存在合意缺陷,将“任何违约”限缩为“非轻微违约”更符合规范体系意旨和鼓励交易之宗旨。任意解除权约定是商事交易实践的法律化,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既要限制也应尊重。

关键词

约定解除权;解除条件;解除事由;轻微违约;根本违约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约定解除权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功能 
三、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条件的规范分野与体系互动 
(一)解除事由与解除条件的规范分野
(二)违约行为可否为解除条件
(三)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权的融通转化
四、轻微违约下约定解除权的限制 
(一)限制约定解除权行使的轻微违约
(二)以轻微违约限制约定解除权的审视与反思
(三)以轻微违约限制约定解除权的规范构造
五、约定不明解除权条款的效力 
(一)“任何违约皆可解约”的合意缺陷
(二)“任何违约行为”的两种解释路径
(三)任意解除权约定的限度
六、结语


(助理编辑:施苏青)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e0hLLR0Txy6BUo1MWSrvw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