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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再论违约金调整——以《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779篇 《现代法学》 202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5/10/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违约金  #担保  #违约金调减

内容摘要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依法调整违约金,应当澄清一些观念误区,从而有效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在程序要件方面,违约金调整须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在实体要件方面,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才能予以调整。调整违约金时不应忽视违约金的担保功能,而且不能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恶意违约方不得请求减少违约金,调整后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进行调整。

关键词

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担保功能;迟延履行违约金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尊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一)不能简单将违约金调整等同于维护合同正义
(二)违约金调整并不完全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不能将违约金调整单纯作为减轻当事人负担的工具
三、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
(一)程序要件:违约金调整须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
(二)实体要件: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
四、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酌减违约金
(一)调整后的违约金不得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调整违约金时不应忽视违约金的担保功能
(三)违约金调整不能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四)恶意违约方不得请求减少违约金
五、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调整迟延履行违约金
(一)针对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调整
(二)买卖合同中迟延履行情形下违约金的调整
(三)借款合同中迟延还款情形下违约金的调整
六、结语

文献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w9p-ikbvLLbQt10GiM6R6A

(实习编辑:翟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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