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区分义务与责任的思路
(二)界定责任性质的思路
(三)两种思路的各自缺陷与路径选择
二、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对免责条款范围的限缩
(一)自甘冒险能够免除部分人身损害责任
(二)受害人同意能够免除财产侵权责任与部分人身侵权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区分
三、人身损害免责无效的范围限定
(一)人身损失免责一概无效缺乏正当性
(二)免除人身损害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三)《民法典》第506条第1项的再定位
四、原因丧失视角下的财产损失免责无效
(一)财产损失免责无效原因的“无效”
(二)建立在意思自治否定之上的免责无效
(三)从“责任”到“救济”的扩张
(四)一般免责条款与格式免责条款的关系
五、结论
文献链接:https://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457
(助理编辑:赵一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