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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2024年4月民商法学刊要览 | 学刊

发布日期:2024/5/1 正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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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编者按: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财经法学》。
       其中,《中国社会科学》因无相关主题论文,《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当代法学》《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因本月未出刊,因此未列入2024年4月汇总记录中,特此说明。

内容

一、《中国法学》2024年第2期

  1.物上担保权益的分层构造及实现保障

  【摘要】在现行法上,物保限于担保物权形式,在担保物权未设立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法律构造有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以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合意,未能顾及物上担保权的分层现象,理论构造不彻底,实践效果不佳。在现行担保制度采行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结合的模式下,应当区分物保中担保权人的变价权与优先权:变价权作为贯彻物保目的的基本手段,在担保物权设立失败时产生“备位”担保效果;优先权作为保障变价权实现的手段,由债权人自由选择并依法完成担保公示后完善担保效果。就担保公示而言,对不动产担保应严守形式主义的立场;对动产与权利担保则可贯彻功能主义担保观,超越担保公示的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模式之分殊,统一不同担保公示的规范效果。在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时,担保合同违约赔偿责任是贯彻担保目的的最后手段。

  【关键词】物上担保权;担保目的;担保权益;担保物权;赔偿责任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张家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2.优先购买权中转让人的利益失衡与校正

  【摘要】我国民商法规范中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优先购买权。这些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出现了转让人与优先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价值反思,并从单方视角转向双方视角,不仅要关注优先权人的利益,更要关注转让人的利益。从转让人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构造看,其负担的义务主要为程序性义务,实体性权利则没有发生增减变化,蕴含着转让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基本立场。基于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二阶段区分的法理,同等条件不足以保护转让人利益,加入同等履约能力才能使转让人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基于债务人变更不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理,转让人有权要求优先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多数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场合,转让人享有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多数优先权人对转让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优先购买权是为权利人提供优先于第三人的交易机会,转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有其他妨碍优先权人行使购买权情形的,可能导致强制缔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利益衡量;不受损害原则;同等履约能力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新利益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3.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守正与创新

  【摘要】《民法典》继承编在核心问题上一以贯之地保持了中国法本色,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但财富增长、家庭结构变迁、两性亲密关系多元化及代际关系在伦理关系上的绝对优势地位等,给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创新是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的保障,而创新必须正视与应对时代提出的问题。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引领,正视新时代发展阶段对既有制度提出的拷问,对既有规范进行解释论创新,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以实现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持续性、科学性及内在道德性。

  【关键词】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守正创新;限定继承;代际传承性遗产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马新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法学》2024年第4期

  1.法定抵销溯及力理论的现代反思

  【摘要】从制度史和比较法视角支持法定抵销溯及力的理由所具有的论证强度较弱,而制度价值层面的理由无法成立。从抵销有无溯及力的实践差异出发,抵销溯及力使得抵销权产生至行使期间的迟延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不应被计算,在结果上与双方清偿和应收账款质押的结果明显不同,从而与抵销所具有的简化清偿和担保功能相抵触。同时,抵销溯及力也削弱了诉讼时效在抵销场景中的价值功能,产生了诉讼时效所欲避免的强制清偿结果。抵销溯及力与通知抵销方式之间在法律确定性方面存在目的背反,且欠缺相关配套规则,并导致抵销抵充无法完全地参照适用履行抵充规则。法定抵销有溯及力与约定抵销、破产抵销和执行抵销均无溯及力不同,从而在抵销制度内部产生了不必要的不一致。因此,抵销不应具有溯及力,即使非独立抵销也不例外。

  【关键词】法定抵销;溯及力;诉讼时效;通知抵销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违约金司法酌减的依据及其限度

  【摘要】与合同中的本给付义务不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系因违反本给付义务所产生的次给付义务。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裁判者在判断应否酌减违约金时,应首先区分本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避免干涉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有关本给付义务的约定。酌减违约金的最终目的在于贯彻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维护合同公正。在具体判断标准上,应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充分考虑违约金约定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关系,维护非违约方关于合同履行的全部合法利益,对超过本给付义务总额的违约金和不区分情形一揽子适用的违约金给予特别关注。私法并不当然排斥惩罚,在确定违约金应否酌减时,裁判者既应维护合同公正,也应重视违约金预防、惩罚违约行为及鼓励守约的社会功能。对于法律特别允许的惩罚性措施如定金约定等,原则上不应干涉或调整。

  【关键词】违约金;司法酌减;定金;本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惩罚性违约金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3.论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要件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明确将替代交易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优先计算方法予以规定,但该款并未规定替代交易规则的完整适用要件。替代交易规则有如下四个适用要件:非违约方已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替代交易是原合同的替代、替代交易是合理的、替代交易的决定合乎善意。其中,合同解除是通常的适用要件,但基于既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应设定明确的例外。替代性既可以表现为标的完全一致,在特别情形下也可以表现为标的不完全一致。合理性主要体现为价格合理性、时间合理性以及其他方式的合理性,其判断标准取决于市场语境和个案具体情形。善意包含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此外,为了合理分配交易风险和遏制投机行为,恰当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内容设计仍须更加精细。

  【关键词】替代交易;适用要件;合同解除;替代性;合理性;决定善意性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孙良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

  1.论动产抵押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

  【摘要】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关键词】动产抵押;保留所有权;价金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作者张翔,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2.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创新与规则完善

  【摘要】由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证券代表人诉讼在我国长期处于沉寂状态。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阻碍了证券诉讼规模经济的实现,不利于投资者兴诉维权,因此需要构建更加低廉高效的群体诉讼机制。新《证券法》在唤醒明示加入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创设了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适用程序上,将“退出制”内嵌于“加入制”,采用单轨双行的递进模式;在进退机制上,默示成员加入群体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缓解集体行动困境;在发动主体上,创新引入投保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提高诉讼效率与效益。但现有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存在程序递进要件不明、二次退出保障不足以及投保机构权限不清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崭新制度的独特优势,需要明晰诉讼递进要件,以促进程序的顺利启动;同时赋予投资者二次退出权,以最大化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划定投保机构的权责边界,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与制约。

  【关键词】证券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单轨双行;声明退出;投保机构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作者王雪羽,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3.数据财产权权能研究

  【摘要】数据财产权权能理论的缺失导致数据财产权权利内容难以明晰。在数据财产权权能体系构建中,有必要从积极权能、消极权能、权能限制三个维度来明确数据财产权权能的内涵。数据财产权具备准占有权能、使用权能(广义)、法律上处分权能等积极权能。数据财产权利人可以以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法干涉行为,通过防御性请求权以及返还请求权等数据财产权请求权来保障数据财产权积极权能的行使。数据财产权权能应受到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范的限制。数据财产权权能理论可以对我国数据财产权理论发展以及制度完善提供有益思路。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权能;积极权能;消极权能;数据财产权请求权;权能限制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作者姜程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四、《现代法学》2024年第2期

  1.论被代理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

  【摘要】在显名代理关系中,买卖合同系被代理人和出卖人的合意,被代理人不但承受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而且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代理人对买卖物为占有辅助或媒介占有关系。无论买卖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这一结论都不改变。隐名代理动产买卖在适用《民法典》第925条时,其法律效果与显名代理动产买卖相同,即由借名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若适用《民法典》第926条的规定,当出名人披露、借名人行使介入权且出卖人选择借名人承受动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法律效果时,则借名人直接取得买卖物的所有权。对于隐名代理不动产买卖,有权处分说认为出名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无权处分说则主张借名人直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其路径有三:第一,把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现象视作登记错误,在出名人和借名人的内部关系中,将不动产物权归属于借名人;第二,把为借名人的利益承受房屋登记的出名人看成“借名人方面的人”,即“取得媒介人”,出卖人向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于向借名人转移登记;第三,区分内部与外部关系,在外部关系中,出名人依不动产物权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人,而在内部关系中,借名人径直取得不动产物权。由于借名购房处于代理关系的架构中,故借名购房合同应被视为借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意,由借名人直接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借名人;出名人;买卖物所有权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

  2.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损害的赔偿责任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但并未明确规定应予救济的损害类型。当个人信息泄露并未实际造成次生损害时,其侵害后果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风险导向性,统一损害概念难以完全涵盖,有必要重构原生损害概念及其赔偿责任。个人信息泄露原生损害赔偿对象并非计算差额或个人信息的市场价值减损,而是面向未来的实质性风险。风险损害应采用动态体系的评价方法,落实于第三人动机、信息敏感性、安全技术措施、滥用证据等要素,其结论取决于诸要素协动后的综合权衡。风险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风险预防费用、使用利益丧失、内心焦虑损害、维权合理开支等,应建立其数额量化的酌定因素和区间。

  【关键词】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风险损害;动态体系;酌定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时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3.特定性原则视角下财产的概括处分

  【摘要】概括处分是指当事人以概括描述的方式确定处分对象的财产处分。概括处分存在于财产集合与将有财产的处分中,往往还伴随着处分对象的嗣后流动。符合“合理识别”标准的概括描述,可以确保特定性原则下的确定性。根据特定性原则下的单一性原理,财产的概括处分是处分之集合。处分对象是被概括描述“捕获”的单一财产,而处分效果也针对单一财产发生。单一性原理不仅具有法政策上的妥当性,而且可以维持物权法原理的体系融贯性。处分生效之后,处分对象的流动并不违反确定性原理。新财产的“流入”和原财产的“流出”分别会导致新物权之取得和原物权之丧失,故整个处分过程具有发展性与阶段性。在一定情况下,处分对象与其他财产相混构成物权法上的混合,进而可以适用《民法典》第322条中的混合规则。动产流动质押中的“概括描述”有别于浮动抵押等交易中的“概括描述”,并且动产流动质押不涉及将有动产处分。

  【关键词】特定性原则;概括处分;概括描述;浮动抵押;流动质押;混合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杨朝越,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

  4.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分割的法理逻辑与规范适用

  【摘要】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险法相关规则为具体分析工具。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包含积极财产的分割和潜在补偿的给付两部分内容。对于财产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为保险金,需结合保险标的归属和保费来源两项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的保险金分割与经济补偿规则。对于人身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包括保险金、退保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和投资收益,需区分保障型、储蓄型和投资型三种不同保险类型,并结合保险合同主体的不同构成、是否产生保险金、保费的不同来源、保险期间是否已完全经过等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具体存在哪些保险权益可供分割、如何予以分割以及如何给付经济补偿。

  【关键词】离婚;保险权益分割;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经济补偿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武亦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五、《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4期

  1.主动退市背景下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构建

  【摘要】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不是对余股股东股权的侵夺,而是将已缩小为财产性利益的股权转化为经济补偿请求权,故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可更精准地平衡控股股东与余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且有效解决余股困境,应尽快引入我国法律。我国宜在要约收购型私有化退市中引入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并遵循“或然关系模式”将挤出确定为私有化退市的特殊情形。应选择更为温和的“单一比例门槛”,并根据不同的股权分布情况设置差异化的挤出门槛阈值。在臂长交易情形,可直接将前序收购要约价格确定为挤出价格。在自我交易情形,宜制定整体主义视角下内外机制相结合的公平价格保障机制。鉴于挤出权与卖出权是互为镜像的一组权利,在引入挤出制度后,卖出权制度亟须进行联动修改。

  【关键词】私有化;退市;余股强制挤出;要约收购;余股股东卖出权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4期,作者张艳,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2.比例连带责任的叠加责任属性与追偿规则设置

  【摘要】比例连带责任在我国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实践,亟需完善相关理论。比例连带责任的特点是至少一个债务人只承担比例不到100%的连带责任,同时所有债务人的责任比例之和大于100%。比例连带责任的合理解释是分别的侵权责任之(部分)叠加。其适用存在诸多“后端”难题。应当以“叠加的底端连带型”架构来理解比例连带责任,债务清偿顺序为“自上而下”,即先清偿“自己部分”的债务。100%责任人和非100%责任人之间应设置追偿权的顺位。追偿确定最终责任比例时,存在转嫁模式和分摊模式的区别。计算责任比例时,“对外比例叠加法”似优于“叠加部分均分法”。作为追偿的反向,未足额清偿而对连带债务人进行适度的责任增乘时,直接法优于间接法。

  【关键词】比例连带责任;虚假陈述;追偿权顺位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4期,作者缪因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资产管理产品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

六、《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

  1.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数据财产权

  【摘要】为了促进数据经济的发展并确保数据交易的安全性,有必要对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信赖保护理论进行详细阐述,以建立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数据财产权的私法规范。然而,在考虑诸如数据安全保护等因素时,这一规范的设计必须明确区分数据采集行为和数据加工行为对数据财产权无权处分所产生的差异。在规范构造上,允许他人采集数据应属于主动创设不同于真实权利外观的可归责要素。因此,作为利益相关方之一的数据内容相对人应当在交易风险中承担不利后果。在规范构建方面,数据财产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构建应涵盖数据载体和数据内容两个方面的权利外观。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度构建方面,由于数据内容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方的权益,因此,在涉及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数据财产权时,除了考虑无权处分人、受让人和原权利人之外,还必须考虑第四个相关主体,即数据内容利益相对人与他人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无权处分;信赖保护;善意取得;准占有

  本文选编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作者姜程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七、《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

  1.破产程序中的回迁安置债权属性及其清偿顺位研究

  【摘要】回迁安置债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面临的较为特殊的一类债权,明确回迁安置债权的权利属性、优先清偿范围以及清偿顺位对于实现破产法追求的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将回迁债权优先权视为特种债权即债权物权化的形式既可以确保债权的优先性又不会突破物权法定原则。同时,在破产程序中涉及购房消费者债权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时,应当明确回迁安置债权高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购房消费者债权,并高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

  【关键词】回迁安置债权;优先权;债权物权化;清偿顺位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作者韩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2.中国破产法年度观察(2022-2023)

  【摘要】中国破产法在2022-2023年度的发展,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协会团体、研究机构的协同发力,取得了全方位的进步。立法机关努力推动企业破产法修改,并对个人破产立法展开调研和酝酿立法;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协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破产审判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指导,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开展营商环境试点创新,建立健全府院协调机制,夯实“办理破产”所需要的破产事务管理体制;管理人协会继续如雨后春笋涌现,组织机构设置日益健全,协会之间、协会与法院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机制渐趋成熟;研究机构以破产法研究中心和研究会为主体,通过论坛活动的组织和著作成果的出版,为破产法治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中国破产法依然存在改革与发展的空间,但服务要素市场配置和国家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目标使命不变,未来可期。

  【关键词】营商环境;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破产法庭;府院协调机制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作者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八、《财经法学》2024年第2期

  1.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理论阐释与制度进路

  【摘要】数据利用的繁盛与数据权利的失语形成强烈反差,单纯依赖“赋权——维权”的传统数据保护模式面临数据主体行权维权能力有限和数据权益救济效果不足的困境,局限性日益突出。数据受托人制度将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间的数据处理关系拟制为“委托——受信”的信义法律关系,将制度重心放在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规制上,以调整不平衡的权力架构,加强对数据主体权益保护救济的同时兼顾合理的数据处理行为。从信义关系的法理基础出发,通过阐释受托客体的适格条件、信义义务的价值导向等制度要素,能够论证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制度兼容性和可行性,构建制度运行所需的理论基础。应提炼信义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厘清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疏通权益救济的多元渠道, 构建信义法律体系下数据保护利用的制度框架,形成基于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治理新模式。

  【关键词】信托;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数据治理

  本文选编自《财经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鄢浩宇,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我国个人数据利用的互惠性信任机理

  【摘要】“知情——同意”制度是个人信息进入数据使用和流通场景的主要环节。该制度目前并未理顺个人数据利用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其调和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以及后者之间的数据利益矛盾并不理想。“个人信息权保护”这一当下重要的法解释学范式也没有对此给出必要的理论回应。数据主体人格利益与数据控制者经济利益之间的协调,需要在规范和制度层面有效兼顾个人信息安全、数据效益发展和数据收益公平分配这三项法律价值。并且从根本上看,要顺应促进效率的现实需要,因循产权配置逻辑来解释、调整制度安排和运作以实现互利共赢是不够的。“互惠性个人数据利用观念”以互惠性个人数据法律价值体系及其信任机制作为数据法律规范的道德正当性基础,明确个人数据“核心利益”概念和互惠性价值融贯逻辑,以此克服互利性产权配置逻辑局限于具体法益及其规范力不足的缺憾。它运用“个人数据信托”法律解释方法探究“知情——同意”制度和数据法规范之义务条款的互惠性信义,并尤为关注各类数据利用场景下个人数据收益的公平分配方式。

  【关键词】个人数据;利益;互惠性信任;数据信托解释方法;公平分配

  本文选编自《财经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许天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研究助理。

  3.数据交易违约可得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摘要】根据交易的给付特征和目的,数据交易合同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许可合同和以提供数据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服务合同。不同类型的数据交易合同在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差异。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许可交易主要适用市场价格法和替代交易法,当二者都难以适用时,可以考虑引入合理许可费标准。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服务具有鲜明的定制化属性,尚不具备普遍适用市场价格法的条件,更可能的选择是以替代交易法为基础、以获利返还法为补充。数据许可和数据服务违约可得利益的酌定赔偿数额都需要注重对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违约金条款以及合比例性的考量。

  【关键词】数据交易;违约损害赔偿;可得利益;市场价格法;替代交易法

  本文选编自《财经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高郦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师资博士后。

  4.类型区分视角下将来债权担保的私法规制

  【摘要】将来债权是指订立担保合同时尚未存在,但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根据底层资产的有无,将来债权可以分为孳息型将来债权与经营型将来债权。孳息型将来债权担保与经营型将来债权担保在底层资产、信用水平、过度担保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所以两者应适用不同的调整规则。孳息型将来债权担保不存在信用降维与过度担保的问题,其面临的问题有二,一是底层资产受侵害时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二是孳息型将来债权担保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前者需要构建特殊的侵权法规则,而后者只需适用现行法上的顺位规则即可。与之相反,经营型将来债权担保既会因信用降维而损害担保权人,也会因过度担保而损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对于过度担保,可以通过合同无效制度来解决。而对于信用降维,则应区分正常经营过程与破产清算程序来分析。在前者,可以采取合同安排或借鉴接管人制度;在后者,可以适用合同解除制度。

  【关键词】将来债权担保;孳息型将来债权;经营型将来债权;将来财产担保

  本文选编自《财经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赵申豪,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文字编辑马国杰。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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